2022年5月29日,位于北辰大道西侧的泰和居小区22号楼2106室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火灾发生后,市政府迅速成立火灾事故延伸调查组,下设综合工作组、技术工作组、管理工作组。通过调查走访、现场勘验、视频分析、现场实验等方法查清了起火原因,查明了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厘清了火灾事故各方责任。现将火灾延伸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火灾基本情况
2022年5月29日7时35分,位于北辰大道西侧的泰和居小区22号楼2106室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造成3人死亡。
二、起火小区基本情况
(一)建筑基本情况
泰和居小区位于西安市北辰大道西侧,项目占地 255.737亩,规划总建筑面积51.2万平方米,其中高层住宅楼17幢,建筑面积37.86万平方米,共计5089套住宅;多层住宅12幢,建筑面积5.93万平方米,共计1056套住宅。
泰和居小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为西安市廉租房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自2007年开始开工建设,至2011年陆续建成交付使用。2019年5月31日前小区由西安市房地三分局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自2019年6月1日起由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管泰和居小区17幢高层物业管理,12幢多层住宅仍由西安市房地三分局新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管理。
22号楼位于泰和居小区中部,钢筋混凝土结构,34层,地下1层,属于一类高层居住建筑,3梯10户,入住300 余户。
(二)房屋基本情况
22号楼2106室户主为牛某某,房屋由其儿子索某某管理,索某某于2021年6月3日将房屋通过中介租赁给刘某某(女,27岁),日常居住人为刘某某与丈夫詹某弟(男,29岁)、大儿子詹某杰(男,3岁5个月)、小儿子詹某哲(男,1岁6个月)、公公詹某民(男,52岁)、婆婆戴某某(女,53岁)。
三、灭火救援情况
5月29日7时35分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警,支队立即调集未央路消防救援站、华清东路消防救援站、大华1935卫星站6车31名指战员前往现场处置。
8时18分在东侧主卧室发现第一个被困人(女性27岁,经120确认无生命体征),8时23分在客厅发现两名小孩(男孩3岁5个月、1岁6个月,经120确认均无生命体征),8时50分处置完毕。
四、起火原因及成灾分析
(一)起火原因
通过现场勘验、调查询问、视频分析等技术手段,起火原因已查明,综合认定结果:
起火时间为2022年5月29日7时25分许,起火部位为泰和居小区22号楼2106室客厅西北部,起火点为2106室客厅西北部的垃圾桶附近,起火原因为未燃尽烟头引燃垃圾桶内可燃物,引发火灾。
(二)灾害成因
1.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住户吸烟不慎引发火灾,家中存放大量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致使火势发展迅猛;
2.居民逃生能力不足。客厅着火后,人员从南侧卧室逃到东侧卧室后并未关闭室内门,大量烟雾涌入导致死亡;
3.物业管理责任缺失。小区室内消火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压力不足,物业防火巡查检查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
(一)对涉事单位的处理
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住建局共同对其法人进行提醒约谈。由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应的行政处罚。由未央区住建局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相应处理。
(二)有关单位处理人员
1.周某,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2.赵某清,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全部主任,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3.王某龙,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区主任,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免去大区主任职务并调离相关岗位的处理。
4.张某宇,西安市房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泰和居小区副主任,对火灾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免去泰和居小区副主任职务并调离相关岗位、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5.吴某,公安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
6.赵某,公安未央分局谭家派出所片区民警,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的处理。
(三)责成书面检查单位
责令未央区消防救援大队向市消防救援支队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未央区住建局向未央区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曲江大明宫保护办向曲江新区管委会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市住建局、曲江新区管委会、未央区政府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