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价格〔2020〕3号
各区县(开发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疾控中心:
现将《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50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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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价格〔2020〕3号
各区县(开发区)发改委(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西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疾控中心:
现将《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50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明确疾控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0〕5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