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函〔2020〕148号
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发改委(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帮助企业共渡难关,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发展若干措施(暂行)的通知》(市政发(2020〕1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我市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等有关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2月8日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我市中小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指“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中的城市道路占用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征收的垃圾清运收费一并停征。截止时间视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二、本通知中的中小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我市注册的中小企业。对是否属“受影响较大”,由各执收单位的市级和区县级(开发区)主管部门依据本行业数据确定各自判定标准。
三、2020年2月7日前欠缴的相关费用仍按原标准征收并及时全额缴入国库,2020年2月7日前预缴的相关费用待恢复征收后继续抵扣应缴款项。
四、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发改部门要严格落实停征政策,依据行业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停征对象的判定标准及停征工作具体核定流程等,并通过网站等媒体渠道予以公布,确保中小企业及时充分了解具体操作流程,享受停征政策。
五、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发改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停征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