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市监处罚〔2023〕14-570-1号

当事人:西安轩泰堂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MA6W7LRJXH

住所(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三路西京国际电器中心A座1007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虎平

周虎平以西安轩泰堂健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采用电话及网络销售的模式,通过顺丰物流给客户寄送清心沉香八味丸等3种药品,违法所得217278.40元,货值金额223721.00元。通过京东物流给客户寄送清心沉香八味丸等10种药品,违法所得1353686.6元,货值金额1372756.00元。以上合计违法经营药品货值金额1596477.00元,违法所得157096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负责人对本案调查结果负责。

2.现场检查笔录(2019年7月18日)、询问调查笔录(2019年7月23日)、案件移送书(雁市监罪移字【2019】3-食-电-001号)送达回证、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雁检二部批捕【2020】495号)、雁塔区市场监管局《对相关问题的回复(雁市监函[2021]14号)》,证明我局曾向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移交涉刑案件。

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雁塔检检[2022]37号)。

4.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询问笔录5份、讯问笔录5份、提取笔录1份、起诉意见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讯问笔录1份、出庭笔录2份,证明司法部门对涉刑案件调查过程。

5.《陕西鸿信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顺丰物流交易记录、顺丰代收货款清单、京东物流涉案商家发单信息165739(电子版),雁塔区市场监管局询问笔录(2023年2月8日、2023年2月23日),证明当事人存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政违法行为。

2024年1月5日执法人员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西市监罚告〔2023〕14-522-1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7]),《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药品类)(试行)》第一条规定,无证经营药品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从重处罚,处货值金额3.8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综上,你单位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第十四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70965元;2、罚款货值3.8倍合计6066612.6元。罚没合计7637577.6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雁塔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