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办理部门: | 各区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地点: | 各区县级残联和民政部门 |
联系电话: | 029-86786497 |
办理时限: | 22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无 |
办理依据: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6〕2号) 《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1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6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8〕56号) |
办理条件: |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满足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 2.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各类低收入残疾人; 3 .农村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中的残疾人; 4.由区县民政、残联部门联合认定的其他困难残疾人。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西安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可以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本细则所称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的) |
申请材料: | 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须提供相关书面材料,并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相关申报材料包括: (一)填写《西安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 (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未办理身份证的可不提供); (三)本人户口本复印件3份; (四)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3份; (五)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3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相关银行办理); (六)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应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3份。 |
办理流程: | 1、个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居委会公开栏公示不少于5天。对无异议的,在《西安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托城乡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做好服务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其它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县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4、区县残联和民政部门审批。区县残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西安市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审核合格材料由区县民政和残联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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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事项: |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儿童)每人每月11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残疾人(以下简称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