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市儿童福利院,市救助管理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儿童合法权益,根据《陕西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陕民发〔2018〕22号)精神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市政发〔2017〕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7〕1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突出强化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

强化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是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关系到儿童健康成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基层儿童工作队伍建设。

(一)健全儿童工作队伍。每个镇(街办)党委政府设立1名儿童督导员,每个村(居)委会设立1名儿童主任,实现镇(街办)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全覆盖。镇(街办)儿童督导员由民政干部或妇联干部担(兼)任;村(居)委会儿童主任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民政助理、妇联主任或其他从事民政工作人员担(兼)任。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应当热爱儿童福利事业,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组织管理能力。要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加强对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督导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要及时调整。各区县要于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镇(街办)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人定岗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儿童督导员主要职责是:指导、监督和考核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开展儿童关爱服务工作;传达儿童关爱保护有关法规政策和上级要求,转介、处置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报告事项,协助镇政府(街办)和有关部门开展干预帮扶工作;协助管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础信息库,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儿童得到妥善照料;协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办理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相关事务。

儿童主任主要职责是:掌握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家庭监护、心理健康、就学状况等,并进行评估和信息登记,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定期开展家访,及时发现监护不力、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儿童,向镇政府(街办)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予以纠正;宣传儿童关爱保护和儿童福利相关法规政策,为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联系提供便利,对儿童及家庭开展教育帮扶活动;协助辖区内符合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提出各类生活补贴申请。

(三)建立培训机制。推行督导员持证上岗制度,凡是担任镇(街办)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儿童主任的,都要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培训,持培训资格证书上岗。市民政局负责培训镇(街)儿童督导员,区县民政局负责培训村(居)委会儿童主任。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1次的集中培训,并对培训合格的学员颁发培训证书。培训要突出家庭走访、信息更新、强制报告、政策链接和推动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等基本内容。首次培训工作在6月30日前完成,区县培训考核合格的学员名单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与社会事务处。

二、着力加强儿童工作机构建设

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和儿童福利机构是儿童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服务载体。各区县要在调整功能定位、优化层级布局、明确工作责任,发挥现有资源作用和拓展社会服务功能上下功夫,主动适应新时代对儿童工作提出的新要求。

(一)推进儿童工作机构建设。各区县要积极争取编制部门支持,推进未成年人保护中心机构建设。要依托救助管理站加挂未成年人保护中心牌子,充分利用救助管理机构的现有资源,合理设置机构,完善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已经加挂牌子但仍称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的,将其更名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市儿童福利院要加大建设力度,着力在打造集养、治、教、康于一体的国内一流的标准上下功夫,在机构管理、医疗康复、收养等工作中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在建的区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加快建设进度,尽早为儿童提供服务。

(二)明确基本功能定位。未成年人保护中心主要功能是:指导基层建立本区域内困境未成年人的基础台账和发现报告机制;对镇(街办)、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的监护监督等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负责困境未成年人的风险评估,对重点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进行走访和评估,通过转介相关部门实施分类帮扶;对监护失当或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临时照料、教育辅导、心理疏导、监护指导、政策咨询、亲职能力培训、帮扶转介等服务。

儿童福利机构主要功能是:为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提供收留抚养服务;保证在院儿童利益最大化,依法保护其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不断提高儿童生活、医疗、康复和教育水平;根据儿童身心健康成长需要,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基本医疗、基本康复、义务教育等服务;市儿童福利院要面向社会上有需要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康复训练、特殊教育、心理疏导等服务。

(三)拓展服务功能。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在承担困境未成年人临时照料职责的同时,可充分发挥场地、资金、资源优势,将中心作为培育儿童类社会组织的基地,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政策宣传;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业务培训以及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教育等活动。协调市编办为市儿童福利院加挂“西安市儿童福利指导中心”牌子,承担对全市散居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监督评估,指导监护人培训等工作,探索开展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康复指导、心理疏导、定期探访、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继续加强领导协调机制建设

儿童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链条长、协调任务重,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牵头意识,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儿童工作领导协调机制作用,继续夯实各部门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工作局面。

(一)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民政部门不仅是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牵头部门,也是困境儿童工作牵头部门。根据《2018年社会事务工作重点评估项目》(民事字〔2018〕3号)和《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18〕4号)《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陕民发〔2018〕11号)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快将现有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建立与成员单位信息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儿童关爱保护和服务保障工作。要主动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制定工作方案,定期召开会议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要加强与各成员单位的协调沟通,了解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通报督导。

(三)发挥机制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继续推动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机制发挥作用。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让基层知晓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需强制报告的情形、强制报告的内容等政策要求,积极推动强制报告机制成为覆盖所有儿童的救助保护机制。要发挥部门协作联动机制作用,主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公安、教育、卫计、人社等部门共同做好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等工作,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推进儿童服务平台建设

各区县要因地制宜,整合资源,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儿童之家建设,强化关爱服务功能,使其成为保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健康成长的重要服务平台,力争到2020年城乡社区儿童之家覆盖率达到90%。

(一)建设基本原则。坚持统一标准的原则,儿童之家建设要有统一名称、有固定场所、有功能分区、有必要设施设备、有专人管理、有基本制度。坚持多元并举的原则,镇(街办)、村(居)委会、学校等要充分利用自有资源和服务功能,在儿童较集中的区域设立儿童之家,并积极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儿童之家正常运行。坚持优化资源的原则,充分整合妇联、残联、关工委、慈善协会、社会公益组织等有关部门的留守妇女之家、关爱儿童之家、留守儿童之家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公益无偿原则,积极引导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慈善力量参与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为儿童提供无偿关爱服务。

(二)明确基本功能定位。主要开展儿童日间临时照料、中小学课后、寒暑假托管和课业辅导服务;组织儿童开展文化、体育、才艺、阅读、娱乐、社会实践等活动;向儿童及家长开展疾病预防、卫生习惯、伤害防控和自我保护等健康宣传教育和技能指导;配合学校和家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法治教育,培养儿童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基本心理健康指导服务,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卫生保健、心理干预、社会救助、司法保护等工作;协助乡镇(街办)、村(居)委会建立儿童档案,为识别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支持和服务,对侵害儿童利益行为做到及时发现报告。

(三)规范日常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对儿童之家的工作指导,镇(街办)、村(居)委会负责儿童之家的建设和管理。儿童之家应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可成立由镇(街办)、村(居)委会干部、家长、儿童和社会志愿者组成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对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的儿童之家,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督查运行情况。通过购买服务引入的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在儿童之家提供专业服务时,儿童之家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指导开展活动和服务。

西安市民政局

2018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