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及标准政策依据责任单位服务类型

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本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

按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要求,为参保老年人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p>社会保障局

区企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物质帮助

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老年人

提供参保经办服务,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月发放养老金。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8号)等规定执行。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p>社会保障局

物质帮助

3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60周岁以上

老年人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按照《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民发〔2023〕7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区民政局

区医疗保障局

照护服务

4

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

高陵区户籍且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60元。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标准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2〕113号、《西安市高龄老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市卫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区民政局

物质帮助

5

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补贴

符合条件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以享受优惠的老年餐价格,其中,本市户籍的散居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待服务保障对象、重残等60周岁以上居家老年人和空巢独居的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在享受优惠价格的基础上,每人每天再补贴2元,并在就餐付费时予以扣减。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47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按照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高政办〔2022〕8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区民政局

物质帮助

6

家庭适老化改造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

对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和城乡低保对象、低收入范围的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补助,农村家庭改造按每户2000元;城镇家庭改造按每户4000元标准补助。

按照《西安市“十四五”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市民发〔2023〕46号)及相关政策执行。

区民政局

区残疾人联合协会

区财政局

物质帮助

7

生活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经认定的生活困难的失能老年人

每人每月享受260元护理服务补贴。原则上全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不再发放现金。特殊情况由区民政部门、财政局商定发放形式。

按照《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生活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市民发〔2019〕214号)等文件落实并根据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区民政局

区财政局

照护服务

8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

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和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对老年人的家庭照顾者提供照护知识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可免费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47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按照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22〕8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p>社会保障局

区民政局

照护服务

9

最低生活保障

低保家庭中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2023年1月1日实行的标准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800元/人·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50元/人·月。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0%增发保障金。

按照《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的通知》(市民发〔2022〕91号)、《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市民发〔2023〕21号)等政策执行。

区民政局

物质帮助

10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分散供养或集中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基本生活标准:给予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救助、基本丧葬等事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基本生活现行标准为1320元/人·月。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民发〔2019〕42号)等政策执行。

区民政局

物质帮助

11

照料护理费: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和服务需求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每档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标准执行。

按照《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民发〔2019〕142号)等政策执行。

区民政局

照护服务

12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高龄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通过政策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定期上门入户、电话视频、远程监测等方式,了解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生活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供政策宣讲、需求转介和必要救援等服务。具体由区各街镇组织实施。

按照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卫生健康委、西安市残联等11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居家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的实施方案》(市民发〔2023〕105号)等规定落实。

按照《关于做好居家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工作的通知》(高养老办发〔2023〕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区民政局

关爱服务

13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集中供养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1.通过建设光荣院等集中供养场所,提供医疗、护理、康复、疗养等集中供养服务,按照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2.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医保结算等医疗保障。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22〕42号)等相关要求落实。

区民政局

区卫生健康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照护服务

14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2〕42号)等政策落实。

区民政局

照护服务

15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按照100元/月/人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按照一级残疾人120元/月/人、二级残疾人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66号)等相关政策执行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区民政局

物质帮助

16

流浪乞讨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按照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临时救助工作规程的通知》(市民发〔2023〕83号)等执行。

区民政局

物质帮助

17

老年人健康管理

65周岁以上老年人

为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凡辖区内年满65周岁的常住老年人,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在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每年可享受1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提供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开展巡回医疗、保健咨询、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区卫生健康局

照护服务

18

公共文化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公共文化设施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益性文化单位向老年人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艺演出活动、陈列展览活动、电影放映活动、广播电视节目收听收看活动、阅读服务活

动、艺术培训活动,为老年人开展文化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持“西安市老年人优待证”的65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免费游览市及区县所属国有旅游景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文化和旅游体育局

关爱服务

19

就医便利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为老年人就医开设“绿色通道”;我市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对65岁以上老年人减免挂号费和部分诊查费,具体政策是:公立医院免方便门诊挂号费1元;挂号费并入诊查费的,减免诊查费1元;挂号费未并入诊查费的免挂号费。非公立医院减免1元挂号费或者诊察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或老年优待证即可享受减免政策,外地市老年人就医享受同等优待。

《西安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西安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做好为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市老龄办发〔2018〕1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区卫生健康局

关爱服务

20

法律诉讼服务

全体老年人

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有关规定落实。

区人民法院

关爱服务

21

公证服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对经济困难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申办公证,减免公证费。年满80岁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遗嘱公证费。

按照《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价格政策的通知》(陕发改〔2021〕1444号)有关规定执行。

区司法局

关爱服务

22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16〕6号)、《西安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户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西公发〔2023〕96号)相关规定执行。

区公安高陵分局

关爱服务

23

子女护理假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子女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当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按照《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爱服务

24

养老服务扶持项目

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财政资金举办养老机构,在本区范围内新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建设补助,通过租赁或改扩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建设补助。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47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按照高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高陵区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高政办发〔2022〕8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执行。

区民政局

政策扶持

25

养老服务机构

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其中:用水、用电、用气(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按照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标准执行,用热(城镇集中供热)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执行。

按照西安市发改委、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转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水电气热价格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市发改价格〔2023〕4号)等执行。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区民政局

政策扶持

26

申请法律援助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年满60周岁或持有老年证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区司法局

关爱服务

27

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为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及重点优抚对象中居家养老的老人,年满80周岁居家养老的老人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政办发〔2017〕6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区民政局

关爱服务

28

老年教育服务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开发老年教育课程,依托“西安市全民终身学习网”老年教育专栏,向全区老年群体免费开放课程资源。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21〕47号)等政策执行。

区教育局

关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