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西咸新区人社民政局、西咸新区财政局,国际港务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2013年8月,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民发〔2013〕230号),2014年下发了《关于落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的补充通知》(市民发〔2014〕166号),明确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力地鼓励和调动了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热情与积极性,为全市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2017年10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破解“养老难”提升服务质量推进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94号),《实施方案》再次提高了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为切实做好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工作,方便操作实施,确保资金规范高效管理,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6日
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
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第一条 凡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均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第二条 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是指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生活照料等服务的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公办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不属于补助范围。
二、补助条件
第四条 符合补助范围且已经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
2.2017年10月以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
3.床位数10张以上(含10张)。
4.床位设置必须符合《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GB 50867-2013》相关要求。即:养老院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平方米/床,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双人间卧室使用面积不小于16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老年养护院(为介助、介护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6床,养老院(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老年养护院和养老院里的失智老年人的每间卧室床位数不应大于4床,并宜进行分隔。从总体上测算,建筑面积每张床位平均不低于25平方米。
5. 租赁场地经营的,场地租赁合同期限须5年以上(含5年)。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
三、补助标准
第五条 养老机构建设补助为一次性补助,以养老床位数量进行核算。
第六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
第七条 新建类养老机构:在本市范围内新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建设补助。
第八条 新建是指原来没有而重新开始建设的;对原来基础很小,经过扩建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和建筑面积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和原有面积3倍以上的按新建养老机构标准补助。
第九条 改扩建类养老机构:在本市范围内通过租赁或购买改扩建的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建设补助。
第十条 改扩建是指项目本身存在,但由于目前不能适应发展需要,对其进行改造或扩大规模。
第十一条 2017年9月30日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15〕23号)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
四、资金来源及用途
第十二条 资金来源。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按5:5的比例分担(其中,市上承担资金由市财政和市福彩公益金按照4:6的比例分担,区县承担部分由区县自行确定)。
五、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申报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西安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1)、《西安市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附件2)、《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附件3)。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养老机构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入住人员花名册、管理及护理人员花名册(加盖养老机构印章)。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等。
5.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提交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6.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不需要提交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7.申报新建类的养老机构除上述1-4项资料外,还必须提供院区平面图和施工合同等资料。
8、申报改扩建类的养老机构除上述1-4项资料外,另需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改扩建施工合同、院区平面图等资料。
9、房屋产权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并经本人签字)。
六、申请及审核
第十四条 自愿申请。建成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养老机构,向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报送建设补助申请报告,并提交规定的申报资料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 区县初审。区县民政部门收到建设补助申请后,对申请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采取资料审核与现场查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计算出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数额,会同本级财政部门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分别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级审核。市上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方式,对申请建设补助的养老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七、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市民政局对经第三方评审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分别在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无异议的,按照标准拨付建设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区县财政局要及时将本级配套资金拨付相关养老机构。
第十九条 符合建设补助条件且投入使用的养老机构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
八、违规处置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在开业5年内无故停业或歇业的,由区县民政部门全额收回建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申请资助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详细准确的资料、数据、凭证。对提供虚假材料或擅自改变养老机构使用性质或者超范围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停止拨付其他补助资金,终止其享受资助资格,并追回以前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或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执业证书验审手续,或者业务考核不合格,财务账目混乱,不按规定提供报表或报表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当年所有项目补助。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食物中毒、老人走失并发生民事责任行为、伤亡、火灾等)、对外从事非法服务、克扣老人伙食费、欺辱虐待老人、发生群体性社会事件,超标准范围收费、超业务范围开展服务等事件发生,民政部门取消当年所有补助。
第二十四条 违背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条行为的养老机构,除收回或取消补助资金外,还将该机构法人代表列入社会组织黑名单,终止该主体任何形式的财政资金申请。
九、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原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230号)和补助补充通知(市民发〔2014〕166号)废止。
附件:1.《西安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报
表》
2.《西安市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3.《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
表》
附件1
西安市社会资本举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申报表
单位:人、间、张、平方米、万元
基 本 情 况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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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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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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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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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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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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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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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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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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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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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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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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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营 情 况 |
院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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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老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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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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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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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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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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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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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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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 位 核 算 |
单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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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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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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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人间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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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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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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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床位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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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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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质 |
□ 新建 □ 改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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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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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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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
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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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民政局 审核意见 |
承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局 审核意见 |
承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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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审核意见 |
承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 审核意见 |
承办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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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5份,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各存1份,养老机构留存1份。
附件2
西安市养老机构申请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单位:人、间、张、平方米、万元
养老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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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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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类别区分 |
□ 新建 □ 改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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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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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总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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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 资金 明细 |
新 建 |
市上共承担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市财政 万元,市福彩公益金 万元)。区县共承担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区县财政 万元,区县福彩公益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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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 |
市上共承担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市财政 万元,市福彩公益金 万元)。区县共承担补助资金 万元(其中:区县财政 万元,区县福彩公益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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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
本机构承诺以上及所附数据资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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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
区(县)民政 部门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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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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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4份, 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各留存1份。
附件3
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申请床位建设补助资金确认表
单位:人、张、万元
民办 公益性 养老 机构 填写 |
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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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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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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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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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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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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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书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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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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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登记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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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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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床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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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 老年人 情况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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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情况 |
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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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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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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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失能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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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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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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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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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质 |
□ 新建 □ 改扩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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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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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助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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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自愿承担相关责任。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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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民政局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财政局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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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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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省财政厅 意 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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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7份,省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各存1份,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留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