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1.家庭对象。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造成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针对申请人家庭的困难原因、困难程度、困难时限等因素给予分类救助。救助以资金救助为主,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实物救助。
1.对于因生活必需支出价格上涨、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导致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的个人,以人均不超过6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适当救助。
2.对于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亡等遭遇重大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特殊困难家庭,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维持长期医疗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不超过15000元的临时救助资金。一年内同一事由经救助后生活仍出现严重困难的,经审核后可进行二次救助。
三、救助程序
1.申请受理。
①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可向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西安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申请材料。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②主动发现受理。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委员会要建立救济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各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其提出救助申请并受理。
2.审核审批并发放。
①一般程序。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区社会事业服务局予以审批。
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批准临时救助申请的,确定救助方式和金额,并办理救助发放手续;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况,审批时间可适当延长。
在分级审批救助限额内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发放,并报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备案,区社会事业服务局负责监督管理。
②紧急程序。符合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者身体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情况,适用紧急程序。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者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先行救助,并在救助后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经开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