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开区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条件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2.残疾人的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供养标准

由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构成,基本生活费集中供养每人每月1320元,分散供养每人每月1320元。照料护理费按照差异化服务的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三档,每档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其中: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半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0%的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救助供养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自理能力、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后,召开审核会议,对是否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出审核意见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审批通过。经开区社会事业服务局全面审查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调查、评议材料、审核意见和审批决定。对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委员会长期公示。

四、终止供养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①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

②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

③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④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规定;

⑤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⑥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社会事业服务局核准后,终止救助供养并予以公示。

经开区社会事业服务局

202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