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西咸新区、开发区住建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相关房地产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执业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2日
(联系人:史 鉴 电话:87639976)
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经营、执业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精神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是指在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职能划分)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统筹监督,建设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规则,指导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市房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评价、公示等行政辅助工作。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应用、修复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等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第六条 (行业自律)鼓励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在行业内实行信用承诺制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工作,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
第七条(信息构成)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八条(基本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经营管理人、分支机构及加盟机构、经营范围、服务收费标准、信用承诺、服务电话。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所在机构名称、职业信息、职称和职业资格、服务电话。
第九条(良好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及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奖励、表彰等信息。
第十条(不良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经相关部门核实或被处理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应当依据已生效的司法判决书、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十一条(采集原则)房地产经纪机构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能够通过信息共享交换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重复提供。采集的信用信息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经纪机构在“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自行申报,并对真实性负责。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不良信用信息由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投诉举报、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
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发生变更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变更。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采集途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房地产经纪服务对象及其他组织、公民通过投诉、举报电话、邮箱等途径反映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经核实后,应当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四条 (异议处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对采集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持相关佐证材料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对其信用信息予以异议标注,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应立即更正,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异议不成立的,予以驳回,并书面告知原因。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五条(评价方法)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分级评价制度,依据《西安市房地产经纪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对经纪机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实施积分量化管理。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用不纳入等级评价,其信用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等级划分)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1年,信用等级随其信用分值情况动态调整。建立初始信用信息档案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基础信用分值设定为60分。
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分值90分(含)以上,信用等级评为A级;80分(含)至90分(不含)的,信用等级评为B级;60分(含)至80分(不含)的,信用等级评为C级;60分(不含)以下的,信用等级评为D级。
第十七条(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A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
(二)定期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信用A级机构名单,共享至信用中国(陕西西安);
(三)优先推荐参与各级政府、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行业评先评优活动;
(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B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相关行业管理制度及规定实施日常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增加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二)要求机构法定代表人及经营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定期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等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重点巡查检查;
(二)不得参与各级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的行业评先评优活动,通报至行业协会;
(三)在市住建局门户网站公示;
(四)依法共享至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实施联合惩戒;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通报至行业协会,由其采取行业自律惩戒措施。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信用评价计入总公司信用档案,统一管理,分别建档。对房地产经纪加盟机构与授权机构分别实施信用评价,加盟机构不良信用信息作为授权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信用公示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信用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下列信用信息通过“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一)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分支机构及加盟机构;
(二)从业人员职业信息和职业资格信息;
(三)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四)行政处罚、行政监督检查等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失信对象名单信息、守信激励对象名单信息;
(七)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房地产经纪机构一般不良信用行为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严重不良信用行为最短公示期为6个月。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期满后起可持相关佐证材料向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书面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确认已完成整改的,或信用认定依据被依法撤销的,区县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不良信用信息公示,转为档案保存。已共享至信用中国(陕西西安)的,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市级信用管理部门审定后在信用中国(陕西西安)取消不良信用信息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责任认定)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进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公示、应用、修复工作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解释机关)本办法由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定期对本办法进行评估,并根据市场信用状况和评价结果,调整完善信用评价标准,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合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五年。
附件:1. 西安市房地产经纪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
2. 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
附件1
西安市房地产经纪良好行为信用加分标准 | |||||
行为类别 及代码 | 良好行为描述 | 加分分值 | 备注 | ||
获得 表彰 | 1.1 | 获得国家部委表彰 | 5 | ||
1.2 | 获得省级表彰 | 4 | |||
1.3 | 获得市级表彰 | 3 | |||
1.4 | 获得区级表彰 | 2 | |||
1.5 | 获得行业协会商会表彰 | 1 | |||
机构 管理 | 2.1 | 管理 配置 | 从业人员取得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资格证书 | 增加经纪人1人加1分,经纪人协理1人加0.5分 | |
2.2 | 业务 要求 | 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 | 3 | ||
管理能力和履约诚信 | 3.1 | 综合管理能力 | 本年度无重大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 | 3 | 3.1-3.5项可按年度申报评价 |
3.2 | 创新能力突出 | 在经营服务模式和管理方式上有显著创新,在促进行业发展升级方面具有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商会奖励并进行推广 | 5 | ||
3.3 | 履约能力服务水平 | 签署信用承诺书并严格履行承诺,具有较好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水平;履行居间、代理服务情况良好 | 5 | ||
3.4 | 信用 等级 | 上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为A级的加1分,根据连续评为A级的年限每年增加1分,最高不超过5分 | |||
3.5 | 合规 经营 | 一年内从事经营活动且无违规事项的 | 5 |
附件2
西安市房地产经纪不良行为信用扣分标准 | |||
行为类别 及代码 | 不良行为描述 | 扣分 分值 | |
基本信息管理 | 1.1 | 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违规兼职、挂靠、重复任职;未按行业自律规定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每次 | 3 |
1.2 | 未如实申报机构信用信息;超出工商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违规使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经营场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股东、经营范围、经营情况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时间变更,或故意填报虚假信息。每次 | 5 | |
日常经营管理行为 | 2.1 | 不按时、不完整填报、虚假填报或不按照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要求材料,每次 | 3 |
2.2 | (1)未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业务流程、从业人员及投诉方式;(2)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及12315价格举报电话;(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渠道以及房屋中介服务合同范本、房屋买卖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4)代理商品房销售的,未按规定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文件。每次 | 5 | |
严重不良信用行为 | 3.1 | (1)在经纪服务活动中协助服务对象伪造公文、证件、印章;(2)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3)提供代办贷款、代办不动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书面告知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4)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告知规定事项;(5)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6)未按规定实施明码标价制度,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7)未提前向服务对象书面告知,收取费用;(8)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9)将一项服务分解为多个服务混合捆绑标价;(10)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服务未达到服务约定标准收取佣金;(11)两家以上机构合作开展同一业务向委托人增加收费;(12)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13)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14)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15)未将资金存入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16)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17)泄露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18)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19)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20)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21)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22)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每次 | 10 |
3.2 |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行为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关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引发重大负面舆情,造成严重恶劣影响。每次 | 20 | |
其他 行为 | 4.1 | 不积极参加诚信教育、行业法规政策培训,每次 | 3 |
4.2 | 对投诉的问题推卸责任或整改不力;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房地产经纪日常监管活动;被 提示约谈或警示约谈的。每次 | 5 | |
4.3 | 违背公开信用承诺的,每次 | 10 | |
加盟机构与授权品牌 | 5 | 加盟机构每扣10分,授权机构相应扣2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