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保障居民基本用电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含新建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是指居民住宅小区红线内从公共电网接入点至住宅小区用户电能计量装置(不含计量表计)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统筹做好相关工作。

发改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电网发展专项规划,指导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外供配电设施,满足新建住宅小区正式用电需求。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电网建设规划审批、规划选址、规划条件核实等监督管理,统筹电网建设规划和城市道路建设、更新改造计划,确保电缆通道与道路建设或者更新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投运。

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配电设施是住宅小区房屋建筑主体工程的组成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安装费用应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第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建设永久性正式供配电设施,建设单位要确保供配电设施建设与住宅小区房屋建筑主体工程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监管、同验收、同使用。

第七条 发改部门会同资源规划部门、供电企业编制全市电力专项规划,并与其他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统筹考虑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接入缆沟和作为电网公共连接点的开关站、配电站、环网站等站房的需要。

第八条 发改部门会同供电企业,依据电力专项规划编制电网建设年度计划,作为供电企业实施电网建设的依据,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相衔接。

第九条 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对新建住宅小区供电的110千伏电力设施开展选址选线,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及线路走径意见。

第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应当按照适度超前、技术先进、质量保障、设备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实施,推行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所需电源回路数应符合国家规定和供配电设施规划要求,确保居民用电可靠性;对固定车位应当按照规定预留安装条件或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

第十二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可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有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也可依法委托供电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在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提交临时施工用电申请,并与供电企业就永久性正式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初步协议;供电企业应当向建设单位书面告知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向供电企业提交永久性正式用电申请,分期建设的应当在首期项目中统一申请。提交永久性正式用电申请时,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一并提交有关资料,并与供电企业协商永久性正式供电方案。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确定的永久性正式供电方案、建设标准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进行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并对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强化施工图审查,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内容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供电营业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送审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和质量监督手续,同步接受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专业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房屋建筑主体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第十九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实施监理。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建设、施工单位不履行其质量责任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区县、开发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设备和主要材料进场时,应当进行进场检验,并经监理检查确认,依据相关规定抽样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不合格品和不符合标准的电力设备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施工单位应当向供电企业提出中间检查申请。供电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照中间检查的内容和施工单位提交的隐蔽工程相关资料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

第二十二条 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时,应当将供配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重点监管资金范围,统筹安排,保障供配电设施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向供电企业提出竣工检验申请,并提供工程竣工报告。供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及时对供配电设施进行检验。对住宅小区房屋建筑主体工程竣工验收时,供电企业应当参加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房屋建筑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区县住建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资料随房屋建筑主体工程资料,一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与供电企业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办理资产及技术资料移交手续,并将供配电设施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技术资料文件一并移交供电企业。自移交之日起,由供电企业负责供配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并对居民用户供电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提供24小时电力故障报修服务。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交房前完成永久性正式供配电设施建设,不得将新建住宅小区临时施工用电用于住宅小区居民生活用电和消防用电。

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备案抽查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及时联系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提供供配电设施的建设情况及验收意见,并进行核查。

第二十七条 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全市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有关要求,建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到竣工“一张图”等信息平台,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纳入“一张图”等信息平台统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新建住宅小区建筑区划红线外供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建设安装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