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领域市级与区县(开发区)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困难群众救助领域市级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困难群众救助领域市级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市与区县(开发区)收入划分调整方案、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23〕12号)精神,结合我市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和陕西省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划分市与区县(开发区)在困难群众救助领域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关系,有效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进一步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为西安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金为省级和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市级结合历年资金实际保障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区县(开发区)承担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为省级和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剩余资金由市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负担,其中:市与区县按5∶5、市与开发区按6∶4比例分担,区县(开发区)承担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三)临时救助。临时救助金为省级和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市级结合历年资金实际保障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区县(开发区)承担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四)困难群众取暖补贴。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取暖补贴为省级和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省级负担50%,剩余资金由市与区县(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区县(开发区)承担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五)孤儿基本生活费。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为省级和市级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剩余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负担;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为省级和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剩余资金由市与区县(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区县(开发区)承担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为省级和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剩余资金由市与区县(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区县(开发区)承担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为省级和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困难群众人数、财力、绩效等因素予以适当补助,市级结合历年资金实际保障情况给予一定补助,区县(开发区)承担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八)残疾人两项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为省级和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所需资金由省级负担50%,剩余资金由市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负担,其中:市与区县按5∶5、市与开发区按6∶4比例分担,区县(开发区)承担兜底责任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能分工,把困难群众救助领域各项经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到实处。

(二)扎实推进改革。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抓紧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合理安排困难群众救助领域预算资金,持续优化支出结构,落实支出责任,平稳有序推动改革落地。

(三)强化资金管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预算管理要求,强化困难群众救助领域相关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加强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充分发挥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兜底保障作用。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