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残疾人服务领域
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残疾人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残疾人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推进残疾人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切实发挥残疾人服务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助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特惠性作用,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就业服务领域、生活救助领域、养老保险领域、住房保障领域、粮食安全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5〕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市与区县(开发区)收入划分调整方案、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科学合理划分残疾人服务领域市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绩效导向的市、区县(开发区)投入保障机制,推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促进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政府主导、保障基本,落实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责任,优先保障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核心需求;坚持权责匹配、清晰划分,结合行政管理体制,实现全链条权责统一;坚持分级保障、财力协调,强化市级统筹和区县(开发区)属地责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坚持绩效导向、提升效能,将绩效管理贯穿资金使用全过程,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主要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

主要包括残疾少年儿童助视器验配、肢体矫治手术、矫形器适配、康复训练和上门康复服务,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含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健康管理、基本康复、精准康复等服务,精神残疾人服药、住院和注射长效针剂,持证残疾人运动功能障碍康复训练,为0—16岁有辅助器具适配需求的残疾儿童少年及持证残疾人进行辅助器具评估和辅助器具适配等事项。

将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和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精神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残疾人运动功能障碍康复救助项目、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项目确定为市级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按照5∶5、市与开发区按照6∶4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二)残疾人教育

主要包括为远程残疾人学历教育提供资助事项。

将远程残疾人学历教育项目确定为市级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按照5∶5、市与开发区按照6∶4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三)残疾人就业

主要包括为残疾人创业就业、残疾人就业单位提供政策扶持和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农产品加工业,通过就业助残基地帮助残疾人就业增收。

将扶持残疾人就业企业项目、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残疾人电商创业基地(平台)项目、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项目、残疾人特色文创项目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按照实施主体,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分别确定为市级和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残疾人自强绿色行动项目、残疾人就业助残基地项目、残疾人创业行动项目、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残疾人驾驶员培训补贴项目、残疾人大学生见习补贴项目、扶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综合补贴项目、扶助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项目确定为市级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按照5∶5、市与开发区按照6∶4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

主要包括开展残疾人慰问,为智力、精神、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实施残疾人临时救助,为在村(社区)、街道和专门协会等公益岗位上从事残疾人服务工作的基层残疾人专职委员提供工作补贴和各种社会保险补贴等事项。

按照实施主体,将残疾人慰问项目分别确定为市级和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由同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残疾人临时救助项目、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项目确定为市级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按照5∶5、市与开发区按照6∶4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五)其他服务

主要包括对残疾人家庭基础设施进行有针对性地改造,添置适量的有助于残疾人消除居家障碍的设备和产品,提高其生活自主程度和生活质量;为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提供经费保障,主要保障调查工作支出,包括培训宣传费用、交通补贴、通讯流量补贴和午餐补贴等。

将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将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项目确定为市级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市与区县按照5∶5、市与开发区按照6∶4比例分担支出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推进。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做好统筹规划和政策解读,细化任务分工,科学评估基层承受能力,确保改革过渡期服务供给平稳衔接,兜牢基本民生底线,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完善预算管理,强化绩效评价。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要依据方案做好预算安排,严格落实预算管理要求,合理使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足额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要将绩效管理贯穿资金使用全过程,建立以服务效果为核心的绩效评价体系,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优化政策、调整事权、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形成“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强化监督指导,确保改革实效。市残联、市财政局要依据职责,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动态评估。畅通信息反馈渠道,及时调整完善政策。对改革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区县(开发区),要及时提醒督导,确保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切实增强残疾人群体的获得感。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残疾人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附件

残疾人服务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情况表

财政事权事项

支出标准

分担方式

分担比例

市与区县

市与开发区

区县

开发区

一、残疾人康复

(一)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项目

依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发〔2019〕1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少年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23〕19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担

100%


100%


(二)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18〕173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担

100%


100%


(三)精神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等3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市精神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1〕10号)和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精神残疾人康复救助工作的通知》(市残联发〔2024〕68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四)残疾人运动功能障碍康复救助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运动功能障碍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4〕43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五)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5〕35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二、残疾人教育

远程残疾人学历教育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远程残疾人学历教育招生工作通知》(市残联发〔2025〕76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三、残疾人就业

(一)扶持残疾人就业企业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5〕23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担

100%


100%


(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项目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担

100%


100%


(三)残疾人电商创业基地(平台)项目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担

100%


100%


(四)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项目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担

100%


100%


(五)残疾人特色文创项目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担

100%


100%


(六)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西安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4〕66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担

100%


100%


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区县(开发区)负担


100%


100%

(七)残疾人自强绿色行动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5〕23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八)残疾人就业助残基地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助残基地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5〕25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九)残疾人创业行动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5〕23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十)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十一)残疾人驾驶员培训补贴项目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十二)残疾人大学生见习补贴项目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十三)扶持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就业援助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5〕23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十四)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灵活就业综合补贴项目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十五)扶助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项目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四、残疾人社会保障

(一)残疾人慰问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2025年春节期间探视走访慰问残疾人工作的通知》(市残联发〔2025〕2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担

100%


100%


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区县(开发区)负担


100%


100%

(二)残疾人托养服务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4〕98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三)残疾人临时救助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临时救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5〕63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四)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专职委员管理办法(试行)》(市残联发〔2024〕90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

五、其他服务

(一)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

依据《西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2025年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残联发〔2025〕30号)文件标准执行。

市级财政事权,市级负担

100%


100%


(二)持证残疾人基本状况调查项目

按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每调查1名持证残疾人补贴10元。

市、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按比例分担

50%

50%

60%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