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108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市政发〔2006〕8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市政府会议信息公开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一处负责。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通知》精神,视议题情况,适时安排邀请专家和行业代表列席常务会议,以及邀请公民代表旁听常务会议。

  继续组织好市政府会议的新闻报道。在讨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议题时,邀请《西安日报》、《西安晚报》、西安人民广播电台、西安电视台记者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中央、省驻西安媒体或市内其他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二、关于市政府行政公文信息公开

  (一)市政府行政公文信息公开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负责。办公厅各业务处室在办文过程中提出是否公开的具体意见,各分管秘书长、市长在审核、审签文件的同时,对是否公开该文提出意见,由机要处按程序审核印制后,将可公开文件提交政府门户网站、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社、西安市档案馆向公众公开。时效性强、涉及面广的通告,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西安日报》及时向公众公开。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处主办的《市政信息》由机要处通过市级机关综合办公系统刊发。

  (二)市政府行政公文信息公开范围:

  1.市政府令类文件应予全部公开;

  2.市政发类文件,除涉密外应予全部公开;

  3.市政办发类文件,凡经市政府同意并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或转发的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部门工作意见等,除涉密外,应予以公开;

  4.市政函类文件,凡市政府对各区、县,各部门涉及社会公众利益事项的批复,除涉密外,应予以公开。

  三、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化

  (一)按照《中共西安市委办公厅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通知》(市办字〔2004〕25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制度化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69号),认真做好市政府新闻发布会工作。凡涉及市政府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市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有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发生在我市范围内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市政府或以市政府名义在我市或外地举办的重要活动,外省、市政府在我市举办的有关重要活动;需要发布的其他涉及全市性、全局性的事项,要适时采取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属媒体参加,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到省属媒体和中央驻陕媒体、香港驻陕媒体。具体可采取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以及通过网站发布新闻、邀请新闻记者参加政府有关工作会议、接受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各区县、各部门要尽快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新闻发言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规范新闻发布工作。同时,配合市政府新闻办,共同做好全市的新闻发布工作。

  四、建立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厅、市监察局、市信息化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新闻办组成,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五、关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凡有信息公开任务的市政府各职能部门都要明确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务,建立健全本机关信息公开程序和制度。

  (一)编制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信息公开目录必须明确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从保证信息全面性及政务公开的要求出发,全面明确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的政务信息。二是从保证信息的实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角度,明确各类信息公开的方式、渠道、更新频率以及负责人。

  (二)明确本部门信息公开范围

  按照《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将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三大类,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公正,符合《保密法》规定。

  (三)丰富本部门信息公开方式

  市和区、县档案馆作为查询、利用同级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信息的主要场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和资料索取点,并为公众做好服务工作。有条件的行政机关也要设置公共查阅室或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进行政府信息的检索、查询和复制。同时,应当根据信息特点,广泛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服务热线、报刊、广播、电视、社区服务、电信服务等多种方式公布政务信息。

  在2006年3月底以前,各部门应对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范围、形式等,拿出具体实施办法。

  六、市政府门户网站、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的信息公开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由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社负责,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务公开制度》规定,每月20日前,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社将此前从市政府办公厅机要处收到的需公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按照规定应向社会公布的公文,按要求编辑出版,于下月20日前印制成册向社会进行公布。与此同时,当期的《西安市人民政府公报》网络版每月20日前在西安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西安市门户网站编辑部负责,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做好西安市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05〕172号)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