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环保局上报的《西安市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西安市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实施方案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燃煤烟尘污染治理成果,推动“创卫”、“创模”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巩固治理成果、拓宽“两区”(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简称“两区”)治理范围,大力推进城市集中供热、清洁能源、型煤锅炉和煤炭的洁净使用,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加快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进程,进一步削减燃煤带来的烟尘和二氧化硫污染负荷,确保2006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巩固、提高,为西安市民创建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二、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范围、重点选择方向和实施内容
(一)治理范围。
根据《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现对西安市禁止燃煤区和限制燃煤区进行重新划定,具体如下:
1.禁止燃煤区:
(1)明城墙内所有区域,面积12平方公里;
(2)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新建区,面积15平方公里;
(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面积10.51平方公里;
(4)西安曲江新区,面积15.88平方公里。
禁止燃煤区总面积共53.39平方公里。
2.限制燃煤区:
(1)西安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除禁止燃煤区外的全部区域及西安绕城高速外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2)长安科技产业园、长安区韦曲街办和郭杜街办的城镇建成区;
(3)由西安绕城高速公路向外辐射的西安境内的所有主干线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由市环保局提出具体范围)
(二)重点选用方向。
1.城市集中供热依然是城市居民取暖的最好选择方向。凡城市热网敷设到位的用户,应无条件拆除所用的燃煤锅炉,积极与城市热网接轨,减少污染源数量,降低燃煤烟尘污染负荷。
2.大力推广使用型煤锅炉。型煤锅炉是我国自行研制的新产品,集节能、环保、取暖效果好、运行费用低廉于一体,是传统取暖燃煤锅炉的理想替代品。2005年西安型煤锅炉试点运行情况深受用户好评。加之天然气气源有限,2006年在城市热网敷设不到位的区域继续推广型煤锅炉。新建的型煤锅炉出力应大于1.4MW。型煤锅炉燃用的蜂窝状型煤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保证达标或低于标准值排放。
(三)治理内容。
1.在禁煤区范围内:
(1)禁止销售煤炭;
(2)禁止建设存放煤炭场所;
(3)禁止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燃用煤炭;
(4)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燃煤锅炉。
2.在限煤区范围内:
(1)2.8兆瓦(含2.8兆瓦)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实施拆改,改造方向的顺序为:
①集中供热,同时积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居民区就近实施联片采暖;
②型煤锅炉;
③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油和电等清洁能源锅炉。
要求瞬间升压的生产用2.8兆瓦及2.8兆瓦以下燃煤锅炉的改造,由市环保局一事一议逐台审定改造方案。
(2)2.8兆瓦以上7兆瓦以下的燃煤锅炉应以锅炉设计寿命期为界限自然报废淘汰。寿命期内的燃煤锅炉必须燃用型煤、兰炭,或者掺烧50%的不粘结煤过渡。
(3)7兆瓦以上(含7兆瓦)大型锅炉可选用以下方法作为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方案:
①必须使用符合《陕西城市用煤标准》中规定的优质煤(灰分小于15%,硫分小于0.8%)且均匀加入合理比例的煤用固硫节煤添加剂。
②以50%的优质煤和50%的型煤、兰炭或不粘结煤混合燃烧实现达标排放。
(4)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和减少热电厂燃煤烟尘污染负荷。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①应按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的要求按期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尽快投入使用。
②经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同意允许以固硫代脱硫方案的情况下,应积极组织实施固硫设施的上马,保证按期投入使用。
(5)除型煤锅炉外,一律不许新建、改建和扩建任何其它燃烧原煤的锅炉。
(6)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天然气、液化气、轻油、电能等清洁能源,一律不得使用煤炭和重油。
(7)民用蜂窝煤的管理必须纳入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范畴。
据统计,我市限煤区内民用蜂窝煤年用量近15万吨。蜂窝煤生产几乎全属于个体作坊式作业,民用蜂窝煤产品质量无法满足环保要求,再加上蜂窝煤炉燃烧后产生的污染物都是低空排放,难以得到有效扩散,污染物聚集于人群呼吸带中,民用蜂窝煤的污染已成为我市燃煤污染的重要贡献源,对民用蜂窝煤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管必须予以加强。
①民用蜂窝煤产品干燥基全硫必须小于等于0.7%,高位发热量必须大于等于22MJ/kg,灰分小于等于34%。
②民用蜂窝煤的其它技术指标执行《陕西省地方标准DB61/T284-1999民用蜂窝煤》中的相应指标。
(8)限煤区内所有锅炉无论使用何种燃料,都必须达到或低于GB13271—2001中相应的Ⅱ时段一类区排放标准。
三、各项工作完成时间要求
(一)应拆改的燃煤锅炉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前拆除完毕。
(二)需要进行适于型煤、兰炭燃烧技术改造的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于2006年10月30日前完成改造。
(三)拆除后需要进行改建的燃煤锅炉(包括改建集中供热和型煤锅炉)用户,必须于2006年7月1日起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在10月30日前完成与城市热、气网接轨、型煤锅炉安装调试工作,保证居民今冬取暖不受影响。
四、特殊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驻军单位和特困企业2005年列入拆改计划但还未落实拆改的2.8兆瓦(含2.8兆瓦)以下燃煤锅炉今年必须保证按期实施拆改,改造方向为:集中供热、型煤锅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轻油和电等清洁能源。
五、奖惩机制
(一)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要列入2006年度市政府、区政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年终将实施严格考核。
(二)对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到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型煤、兰炭等洁净煤技术是我国能源战略大力倡导的主方向,体现了清洁生产理念,是从源头控制燃煤烟尘污染的积极探索与实践。城6区、长安区和3个开发区要结合“创卫”、“创模”的有利契机,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下大力气做好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大力提倡使用集中供热、型煤锅炉、洁净型煤、兰炭和节煤固硫添加剂的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形式,宣传应用清洁能源、洁净型煤、兰炭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方面的重要意义,广泛动员群众支持和参与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他们使用清洁能源和洁净型煤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加强监督管理,狠抓落实。
1.进一步加强对型煤、兰炭企业的监管,保证型煤产品质量。型煤、兰炭企业必须按照《陕西地方洁净型煤标准》和《兰炭标准》的要求组织生产,不得偷工减料,以劣充优。市环保局要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型煤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或在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企业,要依法予以重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必要时勒令其退出生产、销售市场。
2.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对于不按照规定私自使用原煤或使用劣质煤的单位,要加重处罚。对应该使用型煤,但依然擅自囤积、使用原煤的单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没收其高污染源设施并实施处罚。对私自使用劣质型煤的单位将从严予以处罚,并向社会曝光。
3.市环保局要认真组织抓好两项监督性监测:一是组织委托煤质监督监测工作,从源头控制燃煤烟尘污染。二是抓好燃煤设施的排放监督监测,加强对排放口燃煤烟尘污染的控制,对不达标或不符合政府管理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重罚并向社会曝光。
4.市环保局尽快牵头组织制定《蜂窝状工业型煤地方标准》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进一步规范型煤产品的质量。
5.狠抓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落实工作,进一步树立抓落实大服务的意识,在服务、协调、绩效上开拓思路,不断创新,把抓落实工作制度化、长效化。定职责、定任务、定时限、定标准,努力形成人人担责任、事事有人管、层层相协调、环环紧相扣的良性工作机制,确保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工作经费投入力度,巩固和提高燃煤烟尘污染治理成果。
在广大市民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经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我市燃煤烟尘治理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大气环境污染由原来典型的“煤烟型”污染逐渐转变为“混合型”污染,大气环境质量也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根据我市目前的现状及工作进展情况,2006年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切入点已经从大批量集中拆改转变为拆改与依法巩固成果并重,双管齐下,拆改与监管齐头并进,以加强监督性监测和强化监督检查为重心,最终实现达标排放的管理目标。
为此,市政府今年将在宣传、煤质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督监测、现场执法等方面加大经费的投入。城6区、长安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也应根据工作需要加大这方面的经费投入。
七、职责分工
(一)城6区、长安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管委会对所辖区域的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并精心安排工作,保证辖区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市环保局对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与动态管理,重点组织并加大对全市在用的燃煤锅炉煤质和锅炉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监测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通报全市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进程,确保燃煤烟尘污染治理工作信息畅通并最终实现达标排放目标。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锅炉进行检审,对运行寿命已近终点、运行中出现问题需要对主件进行大修的,坚决予以报废。
(四)随着燃煤烟尘污染治理的不断深入,民用蜂窝煤的污染已成为我市燃煤污染的重要贡献源之一,市商贸局应认真组织监督民用蜂窝煤生产企业的达标生产,保证民用蜂窝煤产品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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