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字〔2006〕18号),进一步发展壮大我市的非公有制经济,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重点
  (一)清理范围。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限制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市政府出台的、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限制的有关规章。
  (二)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规章以及其他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社会服务、权益保护和政府监管等方面与《若干意见》不一致、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限制的有关规定。
  二、清理原则
  (一)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主要内容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必须明令废止;个别条款与《若干意见》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二)市政府规章,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的修改或者废止,由发布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定。
  (三)在清理工作中发现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但不在处理权限范围内的,按照以下程序处理:有关政府部门发现本级政府其他部门的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的,向该规定的制定部门提出修改或废止建议,同时向本级政府进行报告;区、县政府在清理工作中发现上级政府或部门的有关规定存在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形的,向上一级政府提出,上级政府在确认属于本级政府规定的情况下,予以修改或废止,确认属于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责成有关部门予以修改或废止;不属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定的,逐级或直接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提出,由其作出决定。
  三、清理工作的实施
  (一)清理主体。
  清理工作要严格遵循“谁发布,谁负责清理”的原则进行。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清理;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由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清理;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清理由区、县人民政府安排部署。
  (二)清理期限。
  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自2006年8月2日——8月10日)。由市政府法制局对全市的清理工作做出部署,下发清理工作通知,明确清理范围和标准,组建清理机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集中审查阶段(自2006年8月11日——8月21日)。市政府法制局对市政府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市政府各部门对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逐件审查,逐项登记,并提出处理意见;各区、县人民政府对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行清理,并要抓好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各部门的清理工作。
  第三阶段为修改、废止阶段(2006年8月22日——9月30日)。市政府规章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修改、废止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制定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修改、废止决定。
  (三)公布上报清理结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清理工作于2006年9月30日前结束,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于 10月5日前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10月10日前将清理工作总结及清理情况统计表报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于10月20日前将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10月底前将全市清理工作总结及清理情况统计表报省清理办公室。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组织市政府法制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经委、市商贸局等部门具体承担清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也都应当确定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责任人,具体负责本级政府及本部门的清理工作。
  (二)发挥舆论作用,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清理工作的舆论宣传,要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发展我市非公有制经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清理工作不力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电话:87295452 联系人:赵子辉 郭永华

  附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一)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

序号
共审核件数
保留件数
已修改件数
已废止件数

(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重新发布的文件
名称、文号、日期
修改理由

(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废止日期
废止理由

(四)拟修改的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修改时间
拟修改理由


(五)拟废止规章目录

序号
名称、文号
发布机关及日期
拟废止时间
拟废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