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西安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九日
西安市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教育资助暂行办法
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财政局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农村保障制度,帮助农村特困群体解决在各级各类学校就学的实际困难,切实减轻其家庭负担,根据有关政策、法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对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子女实行教育资助。
第三条 对通过普通考试计划内录取的各类统招生中的五保户、低保户子女实行一次性入学补助,其中本科生3000元,大专生、高职生2000元,中专生、技校生1000元。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经区县民政部门审核有效的五保证、低保证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西安市五保户低保户子女助学金申请表》。申请人将填写好的《西安市五保户低保户子女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和身份证、五保证、低保证复印件送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县民政局审核。
第五条 区县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的资助对象必须经区县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六条 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审核手续。民政部门在办理完审核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助学补助金发放到申请人手中。
第七条 助学补助金由财政预算和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公益金各解决50%,市和区县按7:3比例承担。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助学补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需要。
助学补助金要及时、足额下发至区县有关部门及受助对象手中,不得挪用、截留,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为了保证资助对象按时入校报到,各区县民政、财政部门应按本办法规定据实列支,每年8月底前发放到补助对象手中。
第十条 助学补助金的使用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按市残联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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