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西安市人民政府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该文件已失效。
为了加快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生活,优化城区周边环境,根据《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市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大兴路地区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范围:西二环以东,环城西路、星火路、朱宏路以西,大庆路以北,北二环以南区域。
二、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工作由西安市大兴路地区城市综合改造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莲湖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等组织实施。
三、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原则,鼓励综合改造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向新型工业、物流园区搬迁、集中。
四、综合改造区域整体列入我市土地储备区,凡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收购,分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企事业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补偿费按西安市现行基准地价标准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以原出让时评估确认的地价和剩余的使用年限等为依据,确定补偿标准。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等设施经核准报废的,依法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五、对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建筑物、附着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六、对农民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征收,村民安置按照我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执行。
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综合改造区依法取得土地并正在实施的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综合改造区规划进行建设。对项目不启动造成土地闲置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八、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综合改造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并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
九、综合改造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支持综合改造工作。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刁难综合改造的实施,对于阻碍城市综合改造实施及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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