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陕政发〔2006〕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在我市执行的再就业政策进行延长、扩展、调整、充实,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效应。
(一)对在我市执行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主辅分离等项政策执行期限进行延长,政策审批时间截至2008年底。对“4050”人员(即截至2007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50周岁以上)在公益性就业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根据其劳动合同相应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直至退休(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二)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进行扩展;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范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行扩展。
1.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人口中法定劳动年龄之内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零就业家庭”中有就业意愿的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程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可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直至期满。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最高不超过3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培训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并积极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多项服务。
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展期不贴息。
5.企业在新增的就业岗位中,当年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安置富余人员,按上述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费减免政策、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免费培训补贴政策进行调整。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实行定额减税,按每年80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实行定额减税,每招用一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按每年4800元/人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3.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
(四)对再就业政策进一步充实。
1.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12月31日女满40周岁以上,男满50周岁以上)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当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办法,给予养老、医疗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3.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原有的政策执行。
4.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下岗失业人员的意见》(市政发〔2002〕148号)文件执行,所需资金由财政统筹解决。
(五)要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实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上网查询制度。
二、统筹城乡就业,提升就业服务能力,加强职业培训
(一)按照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要求,对全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整合,规范管理制度,统一名称、编制、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提高效率。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理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运行机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完善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补贴。在加快和完善市劳动力中心市场和五个区劳动力分市场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其它区、县的劳动力市场。
(二)优化就业服务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建立市级就业网站。2007年底前实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信息联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的作用,定期分析和按季度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指导信息。同时,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建立市级职业介绍专门网站。
(三)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将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重点,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继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总结我市创建信用社区的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完善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
(四)继续完善“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办与民办共同发展”的多元化办学格局,开发和利用全市教育培训资源,为城乡劳动者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并积极推行创业培训,实施SIYB培训项目,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要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加强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定点机构,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继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建立2—3所职业技术培训学院。
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引进开发、项目推荐、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站式”服务。各区县必须有专门的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再就业基地,集中解决上述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有条件的街道、乡镇也要创造条件,完善设施,建立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创业基地。社区也可依据自身条件建立创业基地。
普遍建立和实行新生劳动力的就业前培训制度,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网络,使城镇绝大多数新生劳动力能够接受劳动预备制培训。将进城务工人员的培训纳入再就业培训的范围,所需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地区,组织实施国家扶贫培训、阳光工程等专项培训项目。各区县要将被征地农民的培训和就业服务,纳入当地公共就业管理服务的范围,享受除税费减免以外的优惠政策,所需资金与征地费用统筹安排。
(五)加强驻外劳务管理机构建设,对劳务输出人数较多的地方,输出地要配备劳务管理工作人员,加强对输出务工人员的管理并搞好服务。
(六)整合全市培训资源,在充分利用教育、劳动保障、农业等部门的培训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以职业院校、科研院所等为依托,大中型企业与民办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培训体系。合理调整专业结构,大力发展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
(七)建设高层次、辐射力强的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积极发展各类教育与培训事业,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同时,积极开展技能竞赛和技术能手表彰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规范就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失业调控、社会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有效调控失业人数,努力缩短失业周期,保持就业局势稳定。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国资委、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部门认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国有企业通过开展转岗培训等途径扩大就业安置富余人员,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所需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劳动关系未理顺、安置渠道不确定、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指导企业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为职工做好社会保险接续等服务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三)加强指导,规范企业裁员行为。
1.除关闭破产企业外,对于职工数量在500人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其中国有大中型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100人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2.对长期停产或半停产、确需裁员的企业,各有关部门应指导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引导其与职工进行协商,可采取适当缩短工时、合理降低工资等措施,稳定就业,避免规模性裁员。凡裁员方案未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
(四)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全市城镇劳动力调查,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五)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劳动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加强调研,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
(六)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七)解决并轨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要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八)结合我市实际,逐步探索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使其用于劳动力市场、劳动保障网络、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以真正发挥失业保险促就业的职能。
(九)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行扩面征缴奖惩制度。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四、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
市政府每年对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情况实行考核制度,对年度完成就业再就业任务成绩突出的区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完成就业再就业任务的区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一)各区县政府要继续巩固和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继续把新增就业人员和控制失业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把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促进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和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作为主要目标任务,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按年度进行层层分解,将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奖惩措施,定期进行督促检查。
(二)各区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市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调整为市级部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剩余劳动力、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大中专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县政府也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讲求实效、统一步伐”的原则,对联席会议制度作相应调整。
(三)各区县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将促进就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确保对就业资金投入的增加比例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市级财政对就业再就业任务比较繁重、财政支付能力较弱的区、县给予适当补助。市、区县财政要合理安排用于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积极建设规模适宜、布局科学、功能齐全、设备先进的市级劳动力中心市场和各级劳动力市场及各种专业性市场。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切实加强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改进工作作风,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建立就业再就业工作督促检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取得实效。
(五)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就业再就业中的优势和积极作用。有关部门要统一管理其组织的各类培训、开展的多种形式服务和提高创业就业服务能力的活动,并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六)各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工作。继续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进一步加强和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在国家政策扶持和社会帮助下,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
本《通知》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将《通知》精神落到实处。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陕公网安备 61011202000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