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生态环境局解读《西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区县
(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一、修订背景

2023年我市制定出台了《西安市生态环境领域市级与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市与区县(开发区)收入划分调整方案、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23〕12号)和财政改革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确保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原则

《实施方案》的修订遵循以下原则:

(一)完善财政事权事项,规范界定各级事权。规范界定市以下各级财政事权,将关系全市统一市场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全市重大战略实施的财政事权确定为市级财政事权。将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等财政事权,确定为区县、开发区财政事权。将体现全市战略意图、跨区域且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与区县、开发区共同财政事权。

(二)规范财政支出责任分担比例,明确具体事项,分类逐项细化,为夯实各级支出责任打好基础。

三、方案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版总体上与2023年已印发的《实施方案》内容保持一致,对生态环境监测、督察方面事项事权进行了进一步明晰,并明确了共担事权的财政分担比例。

(一)对监测、督察2类事项的事权进行了重新明确。

原方案中监测和督查工作根据工作开展范围和实际需要确认为市级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由市级与区(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经重新梳理,结合我市相关工作实际,明确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负责组织开展的各类监测,市级水源地水质监测,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生态环境市级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配合中央和省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督察保障,市级开展的督察问题整改等,确认为市级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将区县(开发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规划建设与运行维护,区县(开发区)级及以下水源地水质监测,区县(开发区)区域性生态环境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及生态环境督察问题整改等,确认为区县(开发区)事权,由区县(开发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对市区共担事权的支出比例进行了明确

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根据环境污染影响范围和治理能力,将重点区域流域大气、水污染防治和黄河主要支流以及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6类事项,确认为市级和区县(开发区)共同事权,市级和区县(开发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级与区(县)按照5:5比例分担,市级和开发区按照6:4比例分担。按照项目内容适当加强市级在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