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指导意见(2025年-2029年)》的政策解读

为持续推动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项目健康运行,更好发挥综合保险对计划生育家庭群众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我市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西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指导意见(2025年-2029年)》(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及依据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和省委、市委《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精神,经市政府批准,自2012年起,由市人口计生委在我市雁塔区、高陵区、蓝田县开展计生家庭综合保险试点工作。2013年起,试点由3个区县增至12个区县,2018年在全市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工作。

二、制订过程

市计划生育协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14个副省级城市、省内10个地市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运行情况进行了调研,同时邀请专家对该项目进行精算、论证。在调研论证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及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随后按照相关程序开展了专家研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指导意见》,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三、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对全市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包括五个方面内容。

(一)重要意义。计划生育家庭综合保险是完善和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二)基本原则。一是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二是规范行为,按章办事;三是加强协同,持续优化;四是尊重市场规律,保持适度费率。

(三)承保范围。一是户籍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保费由市区财政按照比例分担,每户补贴40元。二是户籍为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或居住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1年以上,且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含)的一孩、两孩、三孩家庭,自费支付保费。

(四)保险责任。明确了第一被保险人子女、第二被保险人父母或监护人的保险责任。

(五)组织实施。一是成立工作指导小组;二是开展广泛宣传和业务培训;三是加强相互协作和服务提升;四是加强工作监督和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