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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来源: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26-09-11 16:0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6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重要论述和对气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着力提高我市气象灾害防御、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陕西省气象条例》《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西安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连阴雨、低温雨雪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御和预警。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以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事件、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的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加快健全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先导的气象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全面加强气象灾害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2)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气象灾害按照行政区域实施分级管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3)坚持预警先导、部门联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结合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以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种类,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机制。

(4)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坚持依法规范、区域协同。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2 应急组织体系

2.1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统筹全市各类气象灾害防范治理与协调指挥工作。

总 指 挥: 市政府分管气象工作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联系气象工作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网信办、市国动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市体育局、市文物局、市秦岭保护局、市气象局、市委党校、西安广播电视台、西安警备区、武警西安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市金融局、市轨道集团、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全市范围内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发生大范围气象灾害,及时启动应急指挥机制,行使统一领导、组织指挥、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统筹各成员单位开展监测预报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处置、应急动态信息汇总、信息报告和发布等工作,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支持,高效快速开展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召开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会议、气象高质量发展和人工影响天气联席会议;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气象局和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主要职责: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会商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分析研判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市指挥部汇报;组织召开年度联席会议,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筹划、组织、参加和评估有关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练;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检查指导区县(开发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各项应急准备措施落实情况。

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建立本部门(行业、领域)应急专家库并动态更新。气象灾害发生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邀请、抽调相应人员组成专家组,为气象灾害应对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应急处置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地方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动态开展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定;接收运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做好险情信息上报、辖区群众先期疏散安置、现场初期处置等工作。

2.5 应急责任人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须明确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应急责任人,定期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备责任人台账信息,责任人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及时更新报送。应急责任人须及时了解掌握气象预警信息,统筹落实本部门(行业、领域)风险防控与应急防范举措,及时上报应急处置进展、受灾情况,配合参与灾后核查和业务培训。

各区县、开发区统筹所辖镇(街道)、村(社区)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落实多员合一管理制度,全部纳入基层应急责任人管理范畴,承担辖区预警入户传达、日常隐患排查、灾情报送、防灾科普宣传等工作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组织气象及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区划和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全面摸排辖区各类气象灾害风险底数,完善气象灾害基础数据库,常态化开展气象灾害风险评估、风险区划成果更新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行业特点开展本领域气象致险源摸排建档,建立行业风险台账。

3.2 风险隐患整治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立足行业监管职责,常态化开展本领域气象风险隐患研判分析、督导检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化管理、挂牌督办、销号管控;各区县(开发区)落实属地管控责任,结合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督促重点单位逐项落实隐患整改举措,闭环整治各类突出风险。

3.3 气象灾害防御措施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结合辖区、行业(领域)风险特点,对照不同级别气象预警指标,分类建立分级防御处置指标体系,细化配套防范举措,明确本行业(领域)相关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各类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立足自身实际,针对性完善内部避险、停工停产、人员转移等实操方案。

4 监测预报预警

4.1 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强化“13161”(提前1周预报提示、提前3天预报、提前1天预警、提前6小时短时预报、提前1小时临近预警、高频次滚动更新)递进式监测预警服务机制。

市气象局统筹全市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规划布局与业务技术指导,各区县(开发区)落实辖区气象监测站点建设、运维管护属地责任,各镇(街道)配合做好气象探测设施用地选址、环境管护等保障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立足职责,按照《西安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料共享管理办法》(市政办函〔2023〕97号)要求,构建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一体化综合监测网络。健全专业监测与基层群测群防相结合工作机制,依托气象信息员、灾害信息员常态化收集灾害苗头信息。

4.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与教育、公安、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搭建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渠道,双向推送监测数据、险情动态,实现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信息实时共享、联合会商。

信息共享内容包括: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3 预警信息发布

4.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严格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实施办法,并制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4.3.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四个级别,分别用红、橙、黄、蓝标示。Ⅰ级预警即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对措施建议和发布机关等。

4.3.3 发布途径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气象、应急管理、工信等部门以及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等通信运营商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公共媒体、卫星专用广播系统、无线电数据系统、移动通信群发系统、电视频道、辖区内各新媒体、融媒体等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微博、微信、抖音、手机客户端等相关媒体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农牧区、山区等搭建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和学校、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特殊场所,农村偏远地区等警报盲区,夜间等特殊时段,采取敲门入户、大喇叭、点对点通知等有针对性的有效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全覆盖。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接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第一时间通过部门内部或分管领域行业内部的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工作群、微博、微信、APP、短视频等途径快速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级气象部门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需求,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告。

4.4 预警准备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或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或其他安全地带。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后,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第一时间向本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同时抄送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灾害处置等有关情况。

5.2 响应启动

当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气象灾害时,市气象局应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市指挥部应根据预警种类、级别和影响程度等组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开展防范应对工作。发布蓝色预警时,气象部门组织会商研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常态化防范举措;发布黄色预警时,气象部门加密监测与预报频次,实时跟踪灾害动态;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值守状态,前置巡查、防护等应急力量;发布橙色预警时,市气象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及风险研判情况;发布红色预警时,按照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叫应相关规定开展点对点叫应。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不同种类气象灾害和不同预警级别建立相关次生、衍生灾害风险指标,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做好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必要时实施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应急措施。

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预警等级、影响程度和相关应急预案的启动标准等,适时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5.3 预警联动与分类防范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各级气象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及相关防御指南,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需求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和范围,按职责组织做好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和应对工作,适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形成统筹协调、统分结合的“全灾种、大应急”工作格局。

5.3.1 暴雨、连阴雨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雷雨大风预警信息或连阴雨天气预报后,市防汛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洪涝灾害会商研判,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西安市防汛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视情启动部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统筹做好雨情监测、河湖水库调度、城市内涝治理、地质灾害防范、农田排涝、人员转移避险、抢险救援等各项工作。

气象部门加密雨情、水情监测,滚动发布暴雨、雷雨大风预报预警,实时研判灾害发展趋势,及时开展影响评估。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统计,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做好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

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开展暴雨、内涝避险知识宣传,及时发布路况、积水点位等提示信息,引导公众安全出行。

水务部门强化河湖、水库、闸坝巡查调度,科学泄洪排涝,加快城市排水管网、泵站运维,全力处置城区积水。

资源规划部门督促指导相关镇街、村组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和风险区的巡查监测;及时会商气象、应急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视降雨情况提醒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重要基础设施周边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并落实防御措施。

公安部门加强积水路段、山区道路交通管控,疏导车辆行人,维护灾害现场治安秩序。

交通部门对易积水路段、山区道路开展隐患排查,必要时采取限行、停运措施,保障应急运输通道畅通。

住建部门督促在建工地落实排水、基坑防护措施,暂停户外高危作业,排查老旧房屋安全隐患;指导监督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做好地下空间等管理区域的防汛工作。

城管执法部门开展城市道路清淤,处置户外倒伏树木、广告牌等隐患。

商务部门督促地下商超管理单位关闭低洼出入口、启动挡水设施,严防雨水倒灌。

消防救援队伍全天候备勤,重点开展人员搜救、积水排涝、险情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种养基地做好农田排涝、作物防护,雨后及时开展田间管护,降低农业损失。

民政部门做好灾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雨情、内涝情况,及时调整学校上下学安排,必要时停课,保障师生安全。

工信部门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站、线路巡检抢修,保障重点区域通信网络畅通,支撑预警信息传递、应急指挥调度。

电力企业加强涉水区域电力设施巡检,严防漏电风险,及时抢修受损线路,保障供电安全。

市国动办加强人防工程、地下人防设施隐患排查、巡查值守,及时疏通排水、封堵积水倒灌点位,防范人防工程进水、渗漏、坍塌风险。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暴雨、连阴雨防御应对工作。

5.3.2 低温雨雪冰冻、暴雪

气象部门发布暴雪、道路结冰预警信息后,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灾情会商研判,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西安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视情启动部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做好监测预警、交通物流保通保畅、供水供电供气、农业防冻、困难群众帮扶等工作。

气象部门加密雪情、低温监测频次,滚动发布预警信息,持续研判雨雪冰冻发展趋势及影响范围。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开展灾情核查,协调做好物资调拨,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防冻防滑措施。

宣传部门及时发布路况、出行提示,普及防冻、防滑、防煤气中毒安全知识。

公安部门加强桥梁、坡道、山区路段交通管控,依法实施限速、限行、临时封闭等措施,疏导滞留车辆人员。

交通部门组织道路、公交、轨道交通除雪除冰,储备融雪除冰物资,保障干线交通、客运班线基本通行。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全面巡检管网、阀门、调压站等设施,落实管道防冻保温措施,及时抢修冻损设备,保障民生用气、用水、用热。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设施农业、畜禽养殖户加固棚舍、增设保温设施,做好作物、畜禽防冻防护。

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开展城市道路、广场、公交站点除雪除冰作业,清理行道树积雪,防止树枝倒伏伤人。

民政部门做好灾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冰雪路况及时调整教学安排,必要时停课。

文化旅游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知要求关停景区,劝导游客非必要不出行。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冻伤、心脑血管疾病诊疗保障,做好医疗机构防寒保暖。

消防救援队伍针对道路结冰、建筑积雪、燃气泄漏等险情开展应急处置。

电力企业加强线路、设备防冻巡检,及时处置覆冰、断电故障,保障电网稳定运行。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御应对工作。

5.3.3 高温、干旱

气象部门发布高温、干旱预警信息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结合高温、干旱叠加影响,综合研判用水紧缺、农作物受旱、人员中暑、电网负荷激增、森林火险等级升高等各类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西安市抗旱应急预案》,相关部门视情启动部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依据职责统筹落实抗旱保水、防暑降温、节水管控、户外作业管控、电力保供、高温热害防范等综合防范举措。

气象部门同步开展气象要素、土壤墒情监测,及时发布高温、干旱预警信号,动态加密预报频次,持续开展灾害综合影响评估;抢抓有利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同步缓解旱情与高温天气影响。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调配抗旱应急物资,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统计工作;督促相关行业部门强化高温时段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统筹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力量做好应急准备;对因旱出现饮水困难、生活受影响的群众开展专项救助。

林业部门紧盯国有林场林区干旱区域,做好防火巡护、火源管控和早期火情处置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开展节约用水、防暑降温公益宣传,普及高温防护、干旱避险、用火安全等知识,引导全社会养成节水、护水习惯。

水务部门科学调度各类水源,优化城乡供水方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畜禽饮水及重点领域用水;严格管控高耗水项目,推行全域节水举措,强化供水管网巡检维护,全力保障高温干旱期间供水稳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养殖主体综合开展抗旱保苗、节水灌溉工作,推广农业节水技术;落实农作物、畜禽、水产防暑管护措施,多措并举降低高温干旱对农牧业生产的损失。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干旱区域河湖、湿地水质监测,防范水体萎缩、水质恶化;针对高温天气强化大气污染防控,做好臭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公安部门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及时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开辟应急通道,保障抗旱送水、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交通部门对营运车辆、场站设施开展检修,合理调整人员户外作业时长,做好驾乘人员防暑保障,保障客货运输及抗旱物资运输畅通。

民政部门重点做好独居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特殊群体防暑关爱。

人社部门强化劳动用工监察,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措施,严格规范露天、高空等高危作业,高温时段依规及时停工。

住建部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调整作业时间,停止午后高温时段户外及高空作业;落实工地防暑、节水管理要求,排查施工场所安全隐患。

城管执法部门优化环卫、园林户外作业班次,配齐防暑物资;严控市政景观、绿化灌溉等非必要用水,在节水前提下开展道路洒水抑尘作业。

教育部门做好校园通风降温、防暑保障工作,减少午后户外教学与活动;面向全体师生开展节水、防暑安全教育。

文化旅游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落实游客防暑、节水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中暑、高温相关疾病预防宣传与诊疗保障,做好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

工信部门指导工业企业优化生产用水、用电方案,推行循环用水、节能生产,落实高温工况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消防救援队伍加大车辆自燃、厂区火灾、野外火情排查处置力度,做好高温干旱引发各类突发险情的应急准备。

电力企业科学研判电网负荷变化,优化电力调度,加强高温重载设备、线路巡检养护,制定并落实拉闸限电预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抗旱提水、农业灌溉等重点用电需求。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高温、干旱防御和应对工作。

5.3.4 寒潮、霜冻

气象部门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根据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大幅降温、地表冻害、路面湿滑等安全风险,统筹落实防寒保暖、作物防霜、设施防冻、出行保障等各项举措,供暖、供水、供气等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启动部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重点做好设施巡检、群众防寒保障工作。

气象部门强化全过程监测研判,及时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息,动态加密预报频次,持续开展灾害影响评估,跟踪降温、结霜范围及变化趋势。

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防寒防冻生活保障类应急物资的调拨,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统计及救灾捐赠工作,做好市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低温防范措施。

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发布寒潮、霜冻预警信息,普及防寒保暖、作物防霜、居家安全用火用气等科普知识,引导公众做好防护。

公安部门加强预警期间路面巡查,做好交通疏导与管控,防范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部门对营运车辆、场站设施开展防冻检查,提醒驾乘人员做好出行防护,保障运输秩序平稳。

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全面巡检管网、阀门、调压站等设施,落实管道保温、防冻堵措施,及时抢修冻损设备,全力保障城乡供水、供气、供热稳定。

农业农村部门分类施策开展防灾工作,针对大田作物、林果、蔬菜采取灌水、覆盖、熏烟等防霜措施;指导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主体加固棚舍、增设保温设施,防范低温冻害造成损失。

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市政设施、户外管线防冻管护,对城市绿化树木、花卉采取防寒包裹、遮盖等防护措施。

民政部门做好灾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低温、路面结霜情况灵活调整教学安排,督促校园落实校舍防寒措施,加强师生安全教育。

文化旅游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落实防寒防冻举措。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低温相关疾病预防宣传,提升医疗机构接诊能力,做好冻伤、呼吸道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

消防救援队伍加大用火取暖、燃气泄漏、管线冻裂等隐患排查力度,快速处置各类突发险情。

电力企业加强低温工况下电力设备、线路巡检养护,及时排查处置故障,保障全域电力可靠供应。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寒潮、霜冻防御应对工作。

5.3.5 大风

气象部门发布大风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依据预警信息,综合研判大风灾害风险,住建、城管执法、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落实在建工地停工、户外设施加固、景区关停、农林防风等防控措施,紧盯野外火源,严防大风诱发森林火情,视情启动部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部门加强大风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适时加大预报发布频次,跟踪风力变化趋势。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部门开展建筑、临建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密切对接气象、林业部门共享火险预警信息,同步发布相应等级森林草原火险预警信号,统筹各类火灾扑救力量,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林业部门强化国有林场林区火情监测预警与火源管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做好早期火情处置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做好大风预警及安全防御知识宣传。

公安部门加强道路巡查,发现树木倒伏、广告牌倾倒等路面警情,加强疏导管控,及时通报并配合相关部门清除隐患,维护通行安全。

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加固货物,提醒驾乘人员防范横风影响。

住建部门督导在建工地停止露天作业,加固塔吊、脚手架、临建设施;督促物业企业排查小区户外附属设施、提醒居民收纳室外物品。

城管执法部门对户外广告牌、灯杆、行道树开展全面排查,对隐患设施及时进行加固或拆除,清理断枝残叶。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种养基地加固棚舍、林果支架,做好作物、畜禽防风防护。

文化旅游部门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知要求,关停A级旅游景区内高空、临水游乐项目,疏散景区游客,督促文旅场所落实防风措施。

工信部门指导工业企业检查厂区设备、仓储设施,防范大风损毁。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大风引发意外伤害的医疗救治准备。

消防救援队伍重点防范大风引燃户外杂物、草木引发火灾,做好火情处置准备。

电力企业加强架空线路、杆塔巡检,快速处置线路故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大风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5.3.6 雷电、冰雹

气象部门发布雷电、冰雹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依据预警信息,综合研判雷电、冰雹致灾风险,气象部门适时组织人工防雹作业,住建、文化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督促落实户外停工、景区临时闭园、农作物防护等措施,严防雷击起火、设施损毁、农作物大面积受灾,视情启动部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雷电、冰雹监测预报预警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调查、分析评估工作,做好易燃易爆场所雷电灾害防御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督促、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电力、通信以及建筑施工工地、塔吊、龙门吊、生产厂房、职工宿舍、临建设施、仓库等重点部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防范雷电、冰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统筹各类火灾扑救力量,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林业部门加强国有林场林区的火情监测预警,开展防火巡护与隐患排查治理,做好因雷电引发火灾的预防与早期处置工作。

宣传部门组织媒体做好雷电、冰雹预警信息及防御知识宣传,提醒社会公众减少户外活动、做好防范。

公安部门加强路面巡查,对影响道路安全通行的路面采取近端管控、远端分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处置因灾害导致的路面险情。

交通部门提醒车辆减速慢行,避开空旷地带、高大树木,防范雷击、坠物风险。

教育部门根据天气情况暂停户外教学,指导各校开展雷电冰雹避险安全知识教育。

住建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暂停户外作业,做好在建工程防雷避险管理。

文化旅游部门及时发布安全提示,适时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知要求,关闭景区及景区内高空游乐项目,疏散景区游客。

卫生健康部门统筹做好雷击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保障。

资源规划部门防范短时强降雨叠加冰雹引发的地质灾害。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户提前防护,雹灾发生后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复产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巡检,及时处置雷击故障、排除险情。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领域)防雷、防雹工作。

5.3.7 沙尘暴、霾、大雾

气象部门发布沙尘暴、大雾预警信息后,各相关部门依据预警信息,综合研判低能见度、大气污染及交通安全风险,生态环境、公安、交通、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督促落实限行停课、停工停产、污染管控等防范举措,视情启动部门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密预报频次,择机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生态环境部门强化空气质量实时监测,根据污染变化落实污染物管控措施。

教育部门遇重沙尘、重度霾、特大大雾天气,视情停止室外教学,必要时停课。

公安、交通部门依据能见度变化,实施限速、限流、临时停运等交通管控措施。

高空、室外施工单位主管部门结合预警研判,果断督促高空、室外施工单位停工避险。

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呼吸道疾病诊疗保障,加强健康提示。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养户加固棚舍、关闭通风设施,防范沙尘侵袭。

水务部门加强水库、河道、涉水路段巡查,防范低能见度引发水上安全事故。

文化旅游部门发布出游预警,督促A级旅游景区按照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知要求,关停景区并疏散游客。

电力企业加强线路巡检,落实防污闪措施,及时排查处置设备故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行业(领域)沙尘暴、霾、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4 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判灾害可能超出现有处置能力时,或发生在重点敏感区域时,可酌情提高响应等级;对于小概率、高风险、超常规的极端灾害天气可果断提级响应,确保快速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当气象灾害造成的影响程度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政府和部门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委、市政府报请省委、省政府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件处置。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力量到达现场时,应急处置指挥权相应上移,各成员单位全力配合行动。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气象台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市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终止应急响应。

6 恢复与重建

6.1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受灾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民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统筹落实受灾群众临时安置、生活救助、抚恤慰问、心理疏导、法律服务等工作。妥善处置因灾伤亡人员善后事宜,及时化解灾害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哺期妇女、重病患者等特殊群体实行优先帮扶、专项救助。

6.2 调查评估

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气象、农业农村、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害损失统计核查,规范灾情采集、汇总、上报流程,客观核定人员伤亡、财产损毁、基础设施受损、农牧业减产等受灾数据。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系统梳理灾害成因、预警落地、应急处置、资源调配等全链条工作,总结经验,分析短板,作为灾后重建、预案修订、责任落实的重要依据。

6.3 灾后重建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上级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受灾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编制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统筹资金、项目,组织修复城乡基础设施、农林产业、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超出区县(开发区)重建能力的,由市级有关部门会同受灾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恢复重建实施方案。

鼓励市场化主体、社会组织、爱心群众捐资捐物,多元参与灾后生产自救和项目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人力保障

市指挥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应急救援职能部门应加强人力资源保障,加强各项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并通过开展培训、演练等方式提高救援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必要时,按照相关程序请求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参与做好救灾相关工作。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采取多种方式配置气象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和灾害发展趋势,收集并报告灾害性天气影响情况,协助做好辖区内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的解读等工作,切实履行辖区气象防灾减灾职责,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经过一定的应急救援技能培训后,参与气象灾害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

7.2 资金保障

市、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气象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建立长效机制。

鼓励各类主体投保气象灾害相关保险,健全巨灾保险配套运行机制,发挥保险风险分担、损失补偿作用。银保监管部门督促保险机构优化服务流程,开通灾害查勘、定损、理赔绿色通道,做到应赔尽赔。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保险机构开展现场查勘、资料调取等工作。同时规范社会捐赠款物管理,依法统筹使用各类捐助资金。

7.3 装备与物资保障

气象部门统筹建设气象监测预警专用装备储备库,各级各有关部门按需配备气象灾害应急抢险、安全防护、现场作业等专业装备,建立装备类型、数量、存放位置、维保责任清单,健全日常保养、定期检修、紧急调用管理制度,确保应急状态下装备正常投用。

全市按照实物储备、社会储备、产能储备相结合的模式,分级分类建立应急物资保障体系,统筹储备防汛、防冻、防滑、救灾生活类等物资。各区县(开发区)、市级相关部门结合辖区、行业风险特点合理规划物资储备规模与布局。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城乡家庭储备基础应急物资与生活必需品,倡导社会力量参与物资捐赠与应急支援。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构建公网、专用通信、卫星通信、应急广播四位一体的多重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市工信局统筹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常态化开展通信基站、线路、设备巡检维护,夯实网络抗灾能力。

灾害发生后,通信保障单位应第一时间抢修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网络信号,优先保障气象预警发布、应急指挥调度、灾情信息报送等核心通信链路畅通。依托通信网络、短信平台等渠道,配合气象部门快速推送预警信息至社会公众。极端天气、偏远盲区等特殊场景下,启用卫星通信、便携应急通信设备补盲,同步发挥应急广播作用,确保指令、预警全域传递。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开发区)气象、应急管理部门须建立气象灾害应急联络通讯录,明确分管负责人、联络员及24小时值班联系电话,实行常态化动态更新、定期报备制度,确保应急期间联络指令畅通。

7.5 技术储备保障

鼓励科研单位、行业机构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无人化装备、智慧气象等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气象监测、精准预警、智能调度和应急处置能力,持续强化应急技术储备。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结合日常督导检查、应急演练、气象灾害处置等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开展预案评估,立足实用管用目标适时修订完善,严格规范预案内容,强化各级预案、专项预案衔接协同,提升预案体系整体性、协调性与实战效能。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开发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结合职责权限、辖区风险特点,依据本预案编制配套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各类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内部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重点明确人员转移、避险安置、先期处置等内容。

8.2 预案衔接

本预案向上衔接《陕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服从省级预案统一指挥、响应启动、信息报送等相关规定。横向与《西安市防汛应急预案》《西安市抗旱应急预案》《西安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等市级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衔接。

因气象因素引发洪涝、干旱、低温雨雪冰冻等灾害时,及时通报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同步启动联动处置机制,统一信息共享、会商研判、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灾情统计流程,厘清各方职责边界,避免响应脱节、职能交叉。各级各单位编制气象灾害相关预案时,应当参照本预案要求,做好上下级预案、平行专项预案之间目标、响应标准、处置流程、保障措施的协同统一,构建层级清晰、联动顺畅的预案体系。

8.3 预案演练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明确演练科目、组织形式、实施时间、参演单位及相关保障事项,每三年至少组织(或联合)开展1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可采取桌面演练、单项演练、综合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

结合气象灾害特点,针对性开展暴雨、暴雪、大风、高温等单灾种专项演练,以及多部门、跨区域联合演练。

演练结束后,组织单位应及时牵头开展复盘评估,邀请相关业务专家、参演单位代表综合研判演练成效。针对演练排查出的指挥衔接、响应处置、物资调度、人员配合等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8.4 宣传教育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将气象灾害应急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干部培训,协调新闻媒体无偿开展公益宣传。

8.5 责任与奖惩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安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市政办函〔2022〕115号)同时废止。

附件1

气象灾害相关名词解释

(1)暴雨: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2)暴雪: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计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牧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3)寒潮: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4)大风: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5)沙尘暴: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6)连阴雨:连阴雨是指连续4天以上(含4天)有降水(不包括雾、露、霜量)的阴雨天气过程。

(7)高温: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8)干旱: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9)雷电: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10)冰雹: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11)霜冻: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12)低温雨雪冰冻:指由降雪(或雨夹雪、霰、冰粒、冻雨等)或降雨后遇低温形成的积雪、结冰现象。

(13)雾: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14)霾:霾是悬浮在大气中的大量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的集合体,使空气浑浊,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附件2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序号

名称

职责

1

市委组织部

指导气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气象领域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申报三秦英才引进计划和三秦英才特殊支持计划;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课程;依托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系统,加强对基层干部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培训。

2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协调市级媒体及时转载转发气象等相关部门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引导社会舆论客观正面报道;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气象灾害事件新闻发布,及时通报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

市委社会工作部

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和救援工作,指导基层社区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灾后心理疏导和社会稳定工作。

4

市委网信办

负责指导事发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做好网络舆情引导工作,打击造谣传谣信息传播;指导西安网、西安新闻网、西安发布等市属网络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预警信息和防御指引。

5

市国动办

负责组织做好人防工程的气象灾害防范措施,组织做好人防工程排水防涝工作。

6

市发改委

负责指导气象灾害防御及受灾损毁设施修复等相关工程项目立项并协调实施;统筹能源调度,确保气象灾害期间电力等能源供应安全稳定。

7

市教育局

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情况实施停课等措施,保障学校学生安全;督促、指导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增强师生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8

市科技局

负责将气象科学技术纳入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建立多部门联合、多领域融合的气象关键技术协同科研攻关机制;支持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

9

市工信局

指导行业企业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有关工业企业应急产品生产;协调各电信运营商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10

市公安局

负责组织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开展治安、交通等方面防灾减灾知识的宣教;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组织、指挥、协调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配合当地政府组织疏散、撤离受气象灾害威胁的人员;做好灾区交通管制和疏导工作,保证抢险救灾车辆通行。

11

市民政局

负责在气象灾害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对基本生活仍存在较大困难的群众落实社会救助政策;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气象灾害相关善后处理工作。

12

市司法局

依法指导、监督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执法工作。

13

市财政局

负责做好市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相关资金的保障工作。

14

市人社局

完善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通过宣传和引导,提高用人单位在极端或灾害天气下保护员工安全的意识。

15

市资源规划局

负责气象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

16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气象灾害影响区域的环境监测,协调气象灾害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置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开展受灾期间环境监测、发布相关环境信息。

17

市住建局

指导住建领域安全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对在建工程采取安全措施,撤离、转移施工人员;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协助引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当地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公安部门等开展人员疏散和安全防护工作。

18

市城管执法局

负责城区立交桥、下穿隧道、人行天桥、城市道路等区域除雪除冰工作;负责加强对所管辖区域绿化树木及附属设施的排查,对影响安全的绿化树木及时进行加固、修剪或移除,对影响安全的绿化附属设施及时进行维修;督促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巡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设施,督促设置单位(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9

市交通局

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所管辖普通公路、桥梁、隧道、边坡、客运场站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工程、公路交通设施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及时修复、加固或拆除存在安全隐患或已损坏的设施;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和城市客运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组织协调各种交通运力,做好抢险物资和人员输送工作,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运输保障。

20

市水务局

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供河道、水库水情信息;组织、指导区县、开发区加强水利工程巡护查险和防洪调度;做好防御洪水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组织督导相关单位做好城市内涝防御工作;加强抗旱水源调度和管理工作,保障发生干旱时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21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农业生产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监测、提供农业旱涝等灾情;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22

市商务局

配合相关部门协调有关企业做好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23

市文化旅游局

负责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督促各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及所辖文体场馆做好灾害性天气下安全提示警示和安全运行工作。

24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统筹协调气象灾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紧急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协调有关救援队伍参与救灾行动,协调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重大气象灾害影响前后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灾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依法发布灾情。

25

市市场监管局

负责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期间,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依法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市场监管领域各种违法经营行为。

26

市数据局

协调推进气象灾害应急防御领域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和开放。

27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开展灾区伤病员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和伤病员心理危机干预、心理疏导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28

市体育局

指导、督促各区县(开发区)按照辖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实施停赛、停训机制,做好辖区体育场馆气象灾害安全防范措施,保障观众及运动员安全。

29

市文物局

联合气象部门开展文物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发布文物气象风险预报预警;督促文物保护单位完善防雷措施,减少、避免气象灾害损害文物;会同气象部门开展本行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证,督促其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

30

市秦岭保护局

指导、协调林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指导林区气象防灾减灾工作。

31

市气象局

负责全市灾害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以及信息发布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气象灾害监测、影响等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上报,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健全高级别气象预警叫应机制,对市委、市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开展临灾叫应;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32

市委党校

负责将气象灾害风险防范应对课程纳入全市领导专题培训和党校主体班课程,提升领导干部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33

西安广播电视台

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34

西安警备区

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必要时协调驻军、调动相应处置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转移群众。

35

武警西安支队

根据救灾需要,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协助做好灾区社会安全稳定工作。

36

市消防救援局

负责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转移和疏散被困群众。

37

市金融局

协调金融监管总局陕西监管局及驻市保险机构及时办理灾区理赔事项。

38

市轨道集团

负责做好在建地铁工地、运营线路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因气象灾害滞留地铁乘客的疏导工作,维护地铁公共秩序。

39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负责所辖电力设施气象灾害防御应对工作;保障气象防灾减灾救灾用电。

附件3

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序号

成员单位

值班电话

1

市委组织部

67090639

2

市委宣传部

67090670

3

市委社会工作部

67090902

4

市委网信办

67092893

5

市国动办

86486200

6

市发改委

67096240

7

市教育局

67096576

8

市科技局

67096654

9

市工信局

67099101

10

市公安局

88627099

11

市民政局

67096735

12

市司法局

67096800

13

市财政局

89821705

14

市人社局

67096913

15

市资源规划局

84266575

16

市生态环境局

67097866

17

市住建局

61237123

18

市城管执法局

67098409

19

市交通局

67097322

20

市水务局

67097391

21

市农业农村局

67097469

22

市商务局

67096555

23

市文化旅游局

67098227

24

市应急管理局

89150000

25

市市场监管局

67098522

26

市数据局

67099338

27

市卫生健康委

67097700

28

市体育局

67098004

29

市文物局

67098126

30

市秦岭保护局

89801300

31

市气象局

86251046

32

市委党校

85542964

33

西安广播电视台

85356120

34

西安警备区

84725000

35

武警西安支队

68321810

36

市消防救援局

86750016

37

市金融局

67096137

38

市轨道集团

89615803/89615637

39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

83305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