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西咸新区、各开发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通知》(陕财办采函〔2024〕2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按相关工作要求落实执行。
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是指各预算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在同一个财政年度内,各预算单位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拆分导致每个采购项目均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来规避政府采购。凡是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能够满足采购需求的,要做到“应采尽采”。
二、各预算单位应当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并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各预算单位作为质疑投诉答复的主体,应依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的做好相关争议处理,切实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认为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采购过程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可向采购人提起质疑投诉,各采购人可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受理。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不对争议事项进行受理或处理。
三、各预算单位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活动时,应合理设置资格条件、制定采购需求、科学设置评审因素,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要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的委托。
四、各预算单位要加快推进单位采购活动内控制度建设,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应严格按照本部门、本单位采购内控制度要求开展采购活动,合理安排采购计划,规范采购交易,加强履约验收、及时支付款项。根据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工作要求,各预算单位在开展采购活动时要综合评估企业负担,减轻企业参与采购活动的负担力度。
附件:《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采购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市财函[2024]200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