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CZX2020-0016-2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公安局机关及驻外单位办公耗材购置项目第二次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西安星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中路19号鹏博大厦808室

当事人1:西安市公安局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大街63号

被投诉人1: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西安市未央区文景北路16号白桦林国际B座

相关供应商1: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4号杰座广场901A

相关供应商2:诚和致远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管村12号院3号楼3层0303

相关供应商3: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太白南路22号坤元SOH02号楼4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安星迈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因对西安市公安局机关及驻外单位办公耗材购置项目第二次招标(项目编号:XCZX2020-0016-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投诉后,向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进行调查,代理机构及相关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分别进行了书面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2021年1月12日本机关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查,现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投诉事项 1.对“西安市公安局机关及驻外单位办公耗材购置”项目的第二次招标专家未遵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评审工作纪律以及专业素养,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以及专家打分有违《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2.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就本项目的招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专家有非法干预之嫌,以及专家赋分有失公允,有暗箱操作的可能性。 3.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从中间商取得,但其提供的投标报价却远远低于制造商的行业指导价,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分项报价第76、111、310、311项)。 4.对于参加此次投标的陕西鼎恒嘉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华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诚和致远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 投诉人投诉请求 投诉人请求:对“西安市公安局机关及驻外单位办公耗材购置”项目的第二次招标结果进行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开标。 投诉调查情况 针对投诉事项1:经向原评标委员会调查核实,未发现原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受到非法干预以及打分违反“客观、公正、审慎”原则的问题。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经向代理机构有关人员及原评标委员会调查核实,未发现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非法干预以及专家赋分有失公允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经查阅原项目招标资料以及陕西华海对本项目第76、111、310、311分项报价进行了证明,第76项所投产品为CRG-329原装硒鼓,淘宝、京东零售价为229,其投标报价为180元,由于供货渠道不同,属于正常合理报价,第111项厂家证明为停产产品,其报价为自主正常报价,第310、311项为陕西碧捷源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给其折价销售产品,陕西华海为清理库存回笼资金,最大优惠给采购人,其报价为自主正常报价。经原评标委员会论证,认为陕西华海第76、111、310、311项报价产品满足采购文件需求,投标报价为自主报价,报价合理,未出现影响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原评标委员会复查了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未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的情形,未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情形,未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情形,经查阅电子评标系统3家供应商电子标书,未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情形。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各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的情形。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处理决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财政局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