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XHC2020B-435
二、项目名称:西安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棉纤维检测设备采购”项目(1包)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北京赛博凌云科贸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西里23号4号楼2层208
当事人1:西安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 地址:西安市雁塔区科技六路198号西安质检yuan16-19层
被投诉人1:陕西华采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高新区锦业路1号绿地领海大厦B座10楼1006
四、基本情况
2020年12月20日,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西安纤维纺织品监督检验所棉纤维检测设备采购”项目(1包)(编号:SXHC2020B-435)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2.招标代理机构人为设置障碍,影响投标人报名;3.招标公告内容“获取招标文件请携带有效的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并加盖单位鲜章(谢绝邮寄)”不合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经核查,该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招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共发布采购公告二十一日。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核查,投诉人未在报名截止期限内按照招标公告事项办理相关手续,不存在代理机构变相设置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的相关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经核查,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除现场领取外,还可通过代理机构公众号线上获取招标文件,不存在招标公告内容不合理的相关情形。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人投诉。 另外,在调查中发现,代理机构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要素不全,缺少开标时间、地点等要素。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进行整改,同时,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相关政策,提升服务水平。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财政局
2021年0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