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SDZX2021-0121
二、项目名称: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呼气式酒精测试仪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1:西安中盛圣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南二环西段202号九座花园1幢1单元9层1017号房
当事人1:西安市公安局 地址:西安市西大街63号
被投诉人1:深圳市因特迈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马家龙工业区宝成科技大楼四楼
被投诉人2:陕西上德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正尚国际金融广场A座7层703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西安中盛圣远科技有限公司,对陕西上德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政府采购“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呼气式酒精测试仪采购”(项目编号:SDZX2021-0121)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规定,决定受理投诉。依法向被投诉人深圳市因特迈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上德招标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深圳市因特迈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上德招标有限公司,就投诉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采购的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应依法同时具备《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而“被投诉人1”拟成交供应商深圳市因特迈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由佳思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制造的“酒安8000T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未获得上述强制认证。 投诉事项2:不认可“被投诉人2”对于质疑函答复中关于第四条的答复“我公司致电工信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得到答复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非独立操作使用的无线电发射模块型号核准管理的通知》(工信部无〔2014〕1号)如模块使用在家电、办公、信息技术类设备上,则不需要再进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及对于质疑函的结论性意见。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事项1,调取了“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呼气式酒精测试仪采购”(项目编号:SDZX2021-0121)项目的采购资料,被投诉人深圳市因特迈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佐证资料。经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调查了解,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在投诉处理中,组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论证,投标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2,根据陕西上德招标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诉答复,及相关佐证资料,被投诉人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程序。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财政厅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财政局
2021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