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HSZ2022—CGZB—005

二、项目名称:阎良区农村生活垃圾设施设备购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陕西厷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书店社区富兴路中段西侧商务楼

被投诉人: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址:西安市阎良区文化西路1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对陕西厷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阎良区农村生活垃圾设施设备购置项目(采购项目编号:HSZ2022—CGZB—005)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为:1.第1包招标文件供货期限过短,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供应商。 2.招标文件设置付款方式不合理,且要求投标人提供没有法律依据的质保金,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3.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 4.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且要求提供的资料不合理,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 投诉请求为: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一)投诉调查情况 本机关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投诉予以受理,向被投诉人西安市阎良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陕西厷森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送达投诉书副本,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陕西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书面审查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调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议,调查、复议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专家组评审,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专家组评审,该事项是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担保要求,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4: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二)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事项 1、2不成立,予以驳回。 (2)针对投诉事项3、4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参考专家小组意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采购文件中的问题做修改调整。 (3)建议代理机构参照专家组意见,对原采购文件描述容易产生歧义的内容予以修改。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本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政府或西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西安市阎良区财政局

2022 年 0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