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
投诉处理决定书
市财决〔2021〕40号
投诉人1:户县东柳剧团
地 址:户县东马营村
法定代表人:杨森海
联系电话:13772154507
投诉人2:户县秦歌艺术团
地 址:户县七一北巷17号
法定代表人:高太运
联系电话:13892893184
投诉人3:户县丰园红艺术团
地 址:户县蒋村镇郝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钟巧萍
联系电话:15319963189
被投诉人1:西安市天燎影视文化艺术团
地 址:蓝田县蓝关街道县门街电影院
联系人员:阎田安
联系电话:13759935007
被投诉人2:西安秦艺剧团
地 址:西安市鄠邑区森林景区管理局太平村东二街东段
联系人员:崔静平
联系电话:13909200558
被投诉人3:西安明星剧团
地 址:西安市鄠邑区天慧国际第8幢1单元01层03号
联系人员:王淑平
联系电话:13008429120
被投诉人4:西安市户县群星剧团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鄠邑区余下镇安善坊村
联系人员:夏天资
联系电话:15809237667
被投诉人5:西安市秦韵剧团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沣京路沣北巷东一巷四号
联系人员:李网绒
联系电话:13772518777
被投诉人6:西安鸿炫文化演艺有限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杨善村南路1号
联系人员:梁安建
联系电话:13629279319
被投诉人7:西安市奇苑剧团
地 址:周至县终南镇东禅定村一组
联系人员:张信社
联系电话:13572582782
被投诉人8:西安丽叶歌舞团
地 址:西安市莲湖区迎春巷20号
联系人员:贾真
联系电话:15239198086
被投诉人9:西安华韵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6号66幢第二层40201号
联系人员:樊亚玲
联系电话:029-88411560
被投诉人10:陕西世纪巨星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鄠邑区人民路北段西一巷口
联系人员:刘刚
联系电话:15129651110
被投诉人11:西安市大唐秦剧团有限公司
地 址:西安市雁塔区长安南路东三爻村10号
联系人员:曹嘉钰
联系电话:029-85285716
投诉人户县东柳剧团、户县秦歌艺术团、户县丰园红艺术团,对陕西省众诚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西安市2021年戏剧惠民演出活动项目”(项目编号:ZCZX2021-ZB-056/1)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规定,决定受理投诉。依法向采购人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招标代理机构陕西省众诚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西安市户县群星剧团、西安明星剧团、西安市天燎影视文化艺术团、西安秦艺剧团、西安市秦韵剧团、西安市大唐秦剧团有限公司、西安华韵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世纪巨星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丽叶歌舞团、西安鸿炫文化演艺有限公司、西安市奇苑剧团,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采购人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招标代理机构陕西省众诚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投诉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针对项目涉及的评审因素和指标,自2018年至2020年,有精品剧目、优秀剧目、优良剧目,投标人(不含个人奖项)受到各级相关部门表彰、剧(节)目曾获市级及以上奖项,自2018年以来,获得市级以上专项资金补助等,投诉上述11家被投诉人存在弄虚作假。
二、投诉人投诉请求
投诉人请求:调查“西安市2021年戏剧惠民演出活动项目”存在的问题。
三、投诉处理情况
本机关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规定,依法向采购人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招标代理机构陕西省众诚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投诉人西安市户县群星剧团、西安明星剧团、西安市天燎影视文化艺术团、西安秦艺剧团、西安市秦韵剧团、西安市大唐秦剧团有限公司、西安华韵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陕西世纪巨星演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西安丽叶歌舞团、西安鸿炫文化演艺有限公司、西安市奇苑剧团,送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采购人西安市文化和旅游局,招标代理机构陕西省众诚致信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投诉问题进行了书面答复,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本机关依法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查证核实。
经调查,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指标存在界定不清晰问题,影响了评审专家主观判断,出现了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调查过程中,因采购人工作任务发生变化,市文旅局申请取消2021年西安市惠民演出政府采购项目,我们依规进行了回复。
四、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该投诉事项成立,“西安市2021年戏剧惠民演出活动项目”中标结果无效。鉴于该项目采购任务发生变化,该项目采购活动终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陕西省财政厅或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