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或招标编号、政府采购计划编号、采购计划备案文号等,如有)HXGJXM2022-ZC-GK1005

二、项目名称:高新区卫生健康工作用车(救护车)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安蓝港数字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开发区科技二路65号

被投诉人:华夏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8号数字大厦11楼

被投诉人: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旅健康局

地址:高新区都市之门D座

相关供应商: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

四、基本情况

2022年4月12日,本局受理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高新区卫生健康工作用车(救护车)采购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提起的投诉。投诉事项为:1.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通客车公司)此次整体项目所投的ZK5033XJH16H车型采用厢式运输车底盘改装,存在用低成本车型恶意竞争行为,部分车载设备价格不合理,且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有强烈倾向性及排他性;2.宇通客车公司采用低成本厢式运输车改装的救护车高价中标不合理;3.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制造商实力”项有强烈倾向性和排他性。本局调阅了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核实情况,对本项目招投标文件、相关人及相关单位的答复意见、证明材料等有关文件进行书面审查。2022年5月13日,本局邀请原评审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专家论证。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经专家论证,2021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部公告(2021年第16号)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44批)已将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ZK5033XJH16H型救护车列入其中,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产品;招标文件及评分标准无倾向性及排他性,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2:经专家论证,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标准,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3:经专家论证,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制造商实力”,是根据市场调研,结合采购人情况定制,并非按照某个品牌的产品技术指标来设置。投诉人投诉事项涉及内容均有三家或以上满足,不具有排他性。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或在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本项目于2022年3月14日报名结束,投诉人在招标文件质疑期内未提出质疑,该投诉事项已过时效,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局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提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执法机关名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管理股

2022 年 0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