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1月西安市经济运行情况

今年以来,面对风险挑战明显上升的国际国内形势,全市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五个扎实”要求,加快发展“三个经济”,推动落实“十项重点工作”,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主要经济指标稳中有升。

一、工业增幅提高,高技术行业持续快增

1-11 月,西安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 6.5%,比 1-10 月回升 0.1 个百分点。其中,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 8.4%,占规模以上工业比重为65.2%,同比提高5.2个百分点。

分轻重看,轻工业增加值同比下降 2.8%;重工业增加值增长8.4%。

分行业看,高技术行业增长较快。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增加值增长13.0%,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 造 业 增 长 11.2% ,通 用 设 备 制 造 业 增 长12.2%,分别比规模以上工业快 6.5、4.7 和 5.7个百分点。

分规模看,大中型企业总产值同比增长9.8%,小型企业总产值增长0.2%。

分 产 品 看 ,新 兴 产 品 产 量 保 持 快 速 增长。其中,多晶硅增长 201.8%,单晶硅增长207.6%,光电子器件增长27.0%。

二、投资降幅缩小,基础设施投资较快增长

1-11 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同比下降 0.1%,降幅比 1-10 月收窄 1.8 个百分点。

分 产 业 看 ,第 一 产 业 投 资 同 比 下 降21.6%,第二产业投资下降3.5%,第三产业投资增长0.7%。

分领域看,基础设施投资增长 13.6%,其中,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投资增长13.7%,教育投资增长 19.0%;工业投资下降3.1%;民间投资下降 6.1%;房地产开发投资下降 4.3%,商品房销售面积 2253.01 万平方米,下降 1.5%,其中,住宅销售面积 1846.38 万平方米,下降1.2%。

三、消费增长微升,升级类商品增势良好

1-11 月,限额以上企业(单位)消费品零售额 2220.85 亿元,同比增长 0.1%,比 1-10 月加快 0.09 个百分点。其中,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商品零售额379.40亿元,增长19.9%。

按经营单位所在地分,城镇消费品零售额 2215.19 亿元,同比增长 0.3%;乡村零售额5.66亿元,下降35.9%。

按消费形态分,餐饮收入101.81亿元,同比增长 6.1%;商品零售 2119.04 亿元,下降0.1%。

吃类、升级类商品快速增长,粮油食品类零售额增长 14.3%;升级类商品增幅扩大,化妆品类增长14.3%,金银珠宝类增长26.0%。

四、信贷资金较为充裕,存贷余额同步增长

截至 11 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22429.26 亿元,同比增长 9.1%,比 10 月末提高2.2 个百分点;较年初新增 1477.13 亿元,同比多增 963.02 亿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22128.49 亿元,增长 13.4%,回落 0.5 个百分点 ;较 年 初 新 增 2464.42 亿 元 ,同 比 少 增155.39亿元。

五、消费价格涨幅扩大,工业生产价格平稳

1-11 月,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上涨 2.6%,比 1-10 月升高 0.1 个百分点;11 月份,同比上涨 3.6%,环比下降 0.1%。分类别看,食品烟酒价格累计同比上涨 3.7%,衣着上涨 3.2%,居住上涨 2.7%,生活用品及服务上涨 1.6%,交通和通信下降 0.8%,教育文化和娱乐上涨 4.1%,医疗保健上涨 0.9%,其他用品和服务上涨3.8%。

1-11 月,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同比上涨1.7%,与 1-10 月持平;11 月份,同比上涨1.7%,环比持平。工业生产者购进价格累计同比下降 0.1%;10 月份,同比下降 0.6%,环比下降0.6%。

总的来看,1-11 月经济运行总体平稳,稳中有进,但同时国内外发展环境复杂多变,自身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犹存。下一步,要紧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全面做好“六稳”工作,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附注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及其分类项目增长速度按可比价计算,为实际增长速度;其他指标除特殊说明外,均按现价计算,为名义增长速度。

(2)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为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由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范围每年发生变化,为保证本年数据与上年可比,计算产品产量等各项指标同比增长速度所采用的同期数与本期的企业统计范围尽可能相一致,和上年公布的数据存在口径差异。主要原因是统计单位范围发生变化。每年有部分企业达到规模纳入调查范围,也有部分企业因规模变小退出调查范围,还有新建投产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等影响。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统计中限额以上单位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单位)、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单位)、200 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

(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5)资料来源:本文中金融数据来自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物价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西安调查队;其他数据均来自市统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