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机构改革期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政务公开工作平稳运行,依据中省相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精神,在机构改革期间,各相关单位要依照“谁收到、谁处理”的原则,规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工作,对于行政机关职权划转后的信息公开责任划分问题,按以下意见执行。
(一)申请人向职责划出部门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划出部门可在征求职责划入部门意见后作出相应处理,也可告知申请人向职责划入部门另行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向职责划入部门申请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划入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办理,与职责划出部门做好衔接,不得
以相关政府信息尚未划转为由拒绝。
(三)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依法移交国家档案馆、成为国家档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管理。对于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办理。
(四)行政职权划入党委体系的机关,如果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以行政机关名义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如果党的机关没有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相关信息公开事项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办理。
(五)新组建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确保申请人能够通过书面申请(当面提交和邮寄送达)、网上受理平台申请和当面口头申请等多渠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六)各行政机关“三定方案”印发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渠道要继续保持畅通。“三定方案”印发后,关闭不再保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
二、做好机构改革期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依照“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职责,全面梳理本机关应公开内容,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和修订工作,报市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目录编制要明确公开主体、内容、时限、方式,要充分体现“五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回应、公众参与、实时更新等要求,不断提升主动公开的标准规范化水平。
(一)涉及职权调整的行政机关,要根据工作职责调整情况,迅速调整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所属政府网站相关信息。
(二)新组建的行政机关,要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分管领导、业务承办机构、业务承办人员,及时开设政府网站,并在网站上设立“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栏目,集中公开涉及本机关的各类政府信息,要及时编制、修订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确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和人员,要主动做好相关历史信息的数据迁移和整合优化,确保相关政府信息不断档、不丢失。
(三)不再保留的、相关职责划出的行政机关,要积极主动与承接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做好工作交接。承接相关职责的行政机关要在本机关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新承接职责对应的政府信息。
三、建立健全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事项目录
市级各部门要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分类指导,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心的内容为重点,组织指导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环保、交通、科研、文化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编制公开事项目录,并通过上一级政府网站或本单位网站予以公开。建立完善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切实推进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明确工作责任,理顺工作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高效正常运转。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14日
公文相关附件: 市政办函[201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