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空气重污染响应(预警)期间建筑垃圾处置扬尘管控的通知(5)


各区县城管局、西咸新区城市管理和交通运输局、各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有关部门,城管执法总队:

为严格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垃圾处置扬尘管控,确保各项管控措施有序、高效落实,根据《西安市城市管理系统秋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实施方案(2019年修订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急响应与预警的启动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与预警同步启动,即发布预警的同时执行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响应(对应黄色预警)、Ⅱ级响应(对应橙色预警)、Ⅰ级响应(对应红色预警)。

二、建筑垃圾排放管控措施

(一)排放建筑垃圾和实施建筑物拆除的工地在接到空气重污染预响应、预警(不分等级)及临时应急管控的通知或指令后,应当全面停止建筑垃圾排放和拆除施工作业,并严格落实以下管控措施:

1.对工地内裸露建筑垃圾、黄土进行全面覆盖;

2.气温3度以上时,对工地车行道路、工地出入口进行全面保洁和洒水,保持湿润状态;每隔2小时,利用喷淋、雾炮机等设备对工地内实施实施降尘;

3.气温3度以下时,暂停洒水,加强工地内车行道路清扫保洁,保持地面干净、无尘土;

4.工地内挖掘机、装载机及建筑垃圾清运车辆驶离施工区域,整齐停放。

(二)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预警)期间,经市政府同意可以进行建筑垃圾排放施工或实施建筑物拆除作业的工地(地铁、抢修抢险、十四运项目、教育项目),在落实各项扬尘防治标准的基础上,还应当落实好以下管控措施(一级响应或红色预警除外):

1.工地建设方安排驻场人员进行24小时监管;

2.气温在3度以上时,对未施工区域每隔2小时利用雾炮设备进行喷雾降尘;对工地车行道路、工地出入口进行全面保洁和洒水,保持湿润状态;

3.气温3度以以下时,暂停洒水,加强工地内车行道路清扫保洁,随时保持地面干净、无尘土;

4.辖区主管部门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检查督导,随时督促工地整改存在的问题。

5.建筑物拆除作业必须落实湿法作业。随时保证足够降尘设备对拆除作业面从不同角度实施喷淋降尘,拆除现场必须有城管执法人员现场指导并实施监管。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控措施

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经市政府同意允许建筑垃圾排放施工的工地,其对应的消纳场所(含固定式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同时开放,并做好如下扬尘管控措施:

1.消纳场所必须安排驻场人员进行24小时监管;

2.气温在3度以上时,对场内每隔2小时利用雾炮设备进行喷雾降尘;对场内车行道路、进出口及附近50米范围内进行全面保洁和洒水,保持湿润状态;

3.气温3度以以下时,加强场内车行道路清扫保洁,随时保持地面干净、无尘土;

4.场内未实施倾倒作业的区域,必须实施严密覆盖;

5.辖区主管部门每隔2小时进行一次检查督导,随时督促工地整改存在的问题。

6.拆迁工地内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设备)全面停止破碎作业和再生骨料的装卸载作业,并对生产的再生骨料堆体全面覆盖,并实施洒水、喷淋降尘。

四、建筑垃圾运输过程管控措施

(一)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同时,还应落实如下管控措施:

1.气温在3度以上时,加强车辆停放场所洒水,随时保持场地干净、湿润;气温3度以下时,暂停洒水,加强场地清扫保洁;

2.对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冲洗车体及轮胎,保持车身无土、车轮无泥;

3.加强对施工车辆的检查督促,施工时严格落实冲洗措施,保证车辆驶出工地时车轮不带泥,车身不挂土,密闭顶盖保持闭合状态。

(二)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气温在3度以上时,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行驶、经过的市政道路,每隔1小时进行一次洒水降尘;气温在3度以下时,暂停洒水,同时加强清扫保洁。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主要道路定点检查,配强联合检查力量、做好检查记录,对途经清运车辆进行检查盘查,重点检查车辆装载是否规范,密闭顶盖是否完全闭合,车身车轮是否挂土带泥土。发现问题要督促驾驶员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可继续行驶,遇有严重问题应当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五、加强督导检查和问题查处

空气重污染应急响应(预警)指令发布后,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组织对应急响应(预警)期间排放建筑垃圾的工地、运输企业、消纳场所(含固定式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检查督导,及时督办发现的各类扬尘污染问题,严查未审批排放、无资质运输、违法乱倒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进行建筑垃圾排放的工地,一经发现,终止其冬防期内的施工资格,运输企业终止其在冬防期内清运资格并实施停业整顿。

各区县、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在重污染应急响应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城管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西安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月10日


市城管发〔2020〕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