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8月16日
西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1年修订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西安市辐射事故应急管理体系,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机制,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科学有效应对辐射事故,尽可能降低和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辐射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6)《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7)《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陕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0)《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西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2)《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患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依法加强日常监督和应急管理,增强忧患意识,做好日常监测与防控,杜绝事故案件发生。
(2)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配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各项任务和措施有效落实。
(3)科学处置,减少危害。加强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同联动和信息沟通,加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辐射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最大程度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强化应急演练和培训,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体系,落实值班制度,快速高效处置突发辐射事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突发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事故以外,因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泄露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超剂量照射或放射性污染后果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市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5)放射性废物和放射性污染物处置过程中,以及处置设施发生的事故;
(6)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剂量照射的事故;
(7)其他因素导致的辐射事故。
2 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市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
2.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事发厂区内或贮存设施内局部放射性污染后果;
(4)铀(钍)矿开发利用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后果;
(5)测井用放射源落井,因打捞不成功而进行的封井处理。
3 组织体系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各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
3.1.1 应急指挥部
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部由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组成。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各组成单位分管领导任应急指挥部成员。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协调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应急处置组、安全保障组和舆情应对组。
3.1.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辐射安全工作的一名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架构图如图1所示。
图1 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机构架构图
3.2 职责
3.2.1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辐射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传达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国家相关部委的指示、指令;
(2)指挥市内较大辐射事故(Ⅲ级)的应急响应、处置、救援、报告、信息发布与应急终止等工作;
(3)负责外部支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对影响范围较大的辐射事故,决定采取有效的公众防护和处置措施;
(4)审定向省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上报的应急事故报告和应急工作信息;
(5)指导、督促各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做好有关应急工作,对各区县(开发区)辐射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援。
3.2.2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实施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与指令;
(2)制定和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有关辐射事故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4)承担辐射事故报告的报送及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等工作;
(5)编制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2.3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应急值班、预警响应、定性定级、应急监测与调查处理;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协助公安部门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依法依规按流程发布辐射事故等相关预警信息。
(2)市委军民融合办:参与市内涉军工企业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配合指挥部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管理;指导协助涉事单位及地方妥善做好舆论引导。
(4)市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协调和参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及放射源的安全管控、警戒、隔离及交通管制等工作。
(5)市民政局:对因事故应急响应造成伤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纳入社会救助条件的工作人员和群众,及时实施社会救助。
(6)市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的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工作。
(7)市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响应和处置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
(8)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援和辐射事故现场医疗卫生应急处置;组织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
(9)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全市其他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救援工作;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负责调度灾民救助物资。
(10)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事故区域内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食品安全检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及追溯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
(11)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应急响应与处置期间的有关天气监测信息;根据污染源项提供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依法依规按流程为辐射事故等相关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2)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的火灾控制、扑救,救援被困人员等工作。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服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3.2.4 辐射事故各应急工作组职责
(1)现场协调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工作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按照指挥部的指令进行现场协调、指挥等工作;指导突发辐射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配合现场工作,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情况,编制、报送辐射事故实时报告和现场应急信息。
(2)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抽调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为各应急工作组提供技术支持;审定应急监测、处置技术方案;提出要求其他相关部门或动用部队参与处置的建议意见;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科学评估并对防范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提出建议和意见。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食品药品监测机构及辐射监测相关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对事故影响区域内天气、辐射环境、饮用水和食品进行监测;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为辐射事故的危害评价、影响范围划定、应急处置行动、后果预测提供数据支持。
(4)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医疗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编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应急处置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辐射损伤、放射病、及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治;对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5)应急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相关事故单位和辐射监测等单位参加。主要职责:编制放射性污染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6)安全保障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发地所在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及事故单位参加。主要职责:负责辐射事故现场警戒、消防灭火、交通管制和通信联络保障,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并做好舆情管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警力支援。
(7)舆情应对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组织搜集相关领域专家意见,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宣传报道;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2.5 各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或省和我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要求;制定辖区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机构和相应的工作机制,负责辖区内一般辐射事故(Ⅳ级)的应急处置工作;参与辖区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4 预防预警
4.1 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对市内重点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监控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等)对生产、销售、运输、贮存、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射线装置单位安全运行可能产生的影响。
4.2 预防工作
辐射工作单位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夯实应急处置主体责任,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和减少辐射事故的发生。
4.3 预警工作
4.3.1 预警分级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测的辐射事故,根据预测事故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预警。预警分为四级,分别对应四个事故等级,由高到低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即: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后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进入预警状态后,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的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Ⅰ级(红色)、Ⅱ级(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Ⅳ级(蓝色)预警由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发布。涉及跨区县突发辐射事故直接由市政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应及时依法依规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辐射应急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应急监测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向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预警公告信息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防护措施等。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启动
辐射事故的等级确认,由接报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现场的报告情况进行初步确认。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由事发地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启动应急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应急工作组启动应急待命,并及时响应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提供技术支持。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见附件1。
5.2 事故报告与处理
5.2.1 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应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发现人员受到照射的要同时向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各相关部门要立即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初步判断事故情况和等级后,立即报告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上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直至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2 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以文字材料为准,先期可用电话、传真、互联网等方式报告。
(1)初报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见附件2),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单位的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事故的类型以及人员受辐射照射或污染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相关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事故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3)。
5.3 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遵循属地化原则,发生辐射事故后,市政府、各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预案,实施应急响应。
5.3.1 一般(Ⅳ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事发地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应立即启动预案,负责应对处置工作。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应急待命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
5.3.2 较大(Ⅲ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行动指令,各成员单位(各应急工作组)在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指挥与协调指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调查、监测、处置、保障、救护和人员撤离等工作,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最大限度减少辐射对环境污染和人员健康的损害。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3.3 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市政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5.4 外部支援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需要省级部门帮助处置的辐射事故,由市政府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并在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工作。
5.5 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应急监测组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应急监测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应急监测工作。
5.6 应急防护
5.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置的单位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对应急人员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规定。
5.6.2 公众的安全防护
市安全保障组负责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同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故发生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导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5.7 通信联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保证通信渠道畅通。必要时,由市工信局商请专用通信网、电信网等予以支援。
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通信网络,主要包括: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内部联络,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的联络,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省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市辐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事故单位的联络,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5.8 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5.8.1 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市、区县辐射事故应急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2)接到辐射事故通报的市内非事发地区县(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5.8.2 信息发布
辐射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省政府负责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市政府负责较大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负责一般辐射事故信息的统一对外发布工作。
5.9 响应终止
符合以下条件,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辐射事故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或可控,且无继发的可能;
(2)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以内;
(3)辐射事故现场的各项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
对于具备应急响应终止条件的,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6 后期处理
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开展后期工作。
6.1 后续行动
(1)对发生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由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作出阶段性侦寻工作报告,并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技术支持;
(2)由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专家咨询组负责对遭受放射性污染场地的清理、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辐射后续影响的监测、辐射污染环境的恢复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照专家咨询组的建议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对放射性污染场所的清污、修复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6.2 善后处置
(1)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进行受照剂量评估,对造成放射性损伤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
(2)民政部门对因事故应急响应造成伤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困难的工作人员和群众,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
6.3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市和区县(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辐射事故单位总结辐射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责任、经验教训和防范措施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编制辐射事故总结(终结)报告,对辐射事故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总结,并在1个月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市和区县(开发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本级应急预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对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监测及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应急演练等经费保障工作。
辐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所耗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跨区域调动救援队伍,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7.2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担负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职责,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防护设施和应急物资,并做好保养、检验(校准)等工作,保证应急设备和物资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当地辐射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
7.3 制度保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和应急工作制度,负有应急响应职责的人员应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应急装备与物资等随时调配及应急预警系统正常使用。(西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通讯录见附件4)
7.4 技术保障
(1)加强辐射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为决策指挥提供服务;
(2)鼓励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先进技术及装备的研发,优先采购配置辐射应急处置先进监测设备和装备;
(3)加快市级辐射应急监测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实现省、市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7.5 队伍保障
加强辐射应急监测队伍、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成员单位随时做好应急人员、车辆、仪器设备、应急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辐射事故发生时做到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7.6 宣传、培训与演习
7.6.1 宣传
加强辐射安全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应对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7.6.2 培训
加强应急管理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不断提高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应急监测及应急救援处置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能。
7.6.3 演习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专项演习,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每5年组织开展1次综合演习,不断提高防范和处置辐射事故的实战能力。并按年度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辐射应急演练工作开展情况。核技术利用单位应结合实际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射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8.2 预案管理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根据本预案,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细则。各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应制订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2.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3.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4.西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通讯录
附件1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事故级别 | 响应 级别 | 市应急 指挥部 |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应急工作组 | |||||||
指挥部 办公室 | 现场 协调组 | 专家 咨询组 | 应急 监测组 | 医疗 卫生组 | 应急 处置组 | 安全 保障组 | 舆情 应对组 | |||
一般辐射事故 | Ⅳ级 | – | ○ | ○ | ○ | ○ | ○ | ○ | ○ | ○ |
较大辐射事故 | Ⅲ级 | √ | √ | √ | √ | √ | √ | √ | √ | √ |
重大辐射事故 | Ⅱ级 | – | – | – | – | – | – | – | – | – |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Ⅰ级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不启动;○,表示待命(不到岗,在日常工作的基础上承担一定应急职责,做好启动准备);√,表示启动(到达责任岗位开展工作)。
附件2
事故单位 名称* | ||||||||||||
联系人* | 座机* | 手机* | ||||||||||
事故 发生时间*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有污染 | 受照人数: | 受污染人数: | |||||||||
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有 无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 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 (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概况* | ||||||||||||
报告单位* | ||||||||||||
报告人* | 联系方式 | |||||||||||
报告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公章) | |||||||||||
注:1.标“*”项为必填项;
2.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附件3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事故单位 | 名称: | 地址: | ||||||||
许可证号: | 许可证审批机关: | |||||||||
事故发生时间 | 事故报告时间 | |||||||||
事故发生地点 | ||||||||||
事故类型* | 人员:受照 有污染 | 受照人数: | 受污染人数: | |||||||
放射源:丢失 被盗 失控 | 事故源数量: | |||||||||
放射性污染:有 无 | 污染面积(m2): | |||||||||
序号 | 事故源 核素名称 | 出厂活度 (Bq) | 出厂日期 | 放射源编码 | 事故时活度 (Bq) | 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状态(固/液态) | ||||
序号 | 射线装置 名称 | 型 号 | 生产厂家 | 设备编号 | 所在场所 | 主要参数 | ||||
事故级别 | 一般辐射事故 较大辐射事故 重大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 |||||||||
事故经过和处理情况 | ||||||||||
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 | ||||||||||
处理后的遗留问题 | ||||||||||
需开展的善后工作 | ||||||||||
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部门 | 联系人 | (公章) | ||||||||
电 话 | ||||||||||
传 真 | ||||||||||
注:射线装置的“主要参数”是指X射线机的电流(mA)和电压(kV)、加速器线束能量等主要性能参数。
西安市辐射事故应急通讯录
地区 | 部 门 | 联系电话 | 备注 |
陕西省 |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63916200 | |
西安市 市级部门 |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6787866 | |
市委军民融合办 | 029-81709816 | ||
市委宣传部 | 029-84812290 | ||
市委网信办 | 029-86782893 | ||
市公安局 | 029-86751206 | ||
市民政局 | 029-86786715 | ||
市财政局 | 029-89821894 | ||
市生态环境局 | 029-86787866 | ||
市工信局 | 029-86788992 | ||
市卫生健康委 | 029-86787933 | ||
市应急管理局 | 029-86517080 | ||
市市场监管局 | 029-86788522 | ||
市气象局 | 029-86265030 |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119 | ||
西安市 各区(县) 开发区 | 新城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7444870 | |
碑林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3231237 | ||
莲湖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7334782 | ||
雁塔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5458839 | ||
未央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6235439 | ||
灞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3532964 | ||
长安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5292125 | ||
临潼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3819313 | ||
阎良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6868667 | ||
高陵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6917200 | ||
鄠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4812290 | ||
蓝田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2721166 | ||
周至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7111246 | ||
高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8333622 | ||
经开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6524176 | ||
曲江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1201569 | ||
浐灞生态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3592100 | ||
航空基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6855308 | ||
航天基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5688765 | ||
国际港务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 029-83332379 |
注:本通讯录视情予以及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