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56

西安市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增强行政复议工作透明度,保障行政复议当事人、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县)人民政府网上公开行政复议文书适用本办法。

市、区(县)司法局负责本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工作,市司法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各自门户网站设置行政复议文书公开栏目,公开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三条行政复议文书公开遵循合法、规范、及时、便民的原则,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第四条行政复议文书应做到内容结构完整、语言表述规范、法律解释明晰,注重分析说理的针对性和逻辑性。

第五条予以公开的行政复议文书应为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行政复议文书,具体包括: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二)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三)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四)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文书不予公开:

(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申请人要求不予公开的;

(四)被申请人、第三人要求不予公开,且有正当理由的;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七条拟公开的行政复议文书在送达时,市、区(县)司法局应向行政复议当事人一并发送《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告知书》。

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行政复议文书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区(县)司法局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八条行政复议文书按季度公开,每季度首月公开上一季度结案的行政复议文书。

需要公开的行政复议文书于每季度首月经技术处理并汇总后,由市、区(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九条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文书,应采取一份电子文本记载一份行政复议文书的方式。电子文本应当以“当事人+案由+文书种类.PDF”命名。

第十条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文书电子文本应与文书原件内容一致,涉及个人、单位信息的,按以下要求进行技术处理:

(一)申请人、第三人、案外人为自然人的,姓名以“姓氏+某”的形式简称,简称重复的,在“某”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证号码、住址、通讯方式、健康状况等涉及个人信息的内容均应删除;

(二)申请人、第三人、案外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以“某+公司”“某+单位”等形式简称,简称重复的,在“某”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单位地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和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内容均应删除;

(三)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信息应删除;

(四)银行账号、车辆号牌、权属证书(凭证)等应删除;

(五)被申请人信息原则上不作处理;

(六)按照本条前项进行技术处理影响行政复议文书内容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代替;

(七)其余不适合公开的内容,视情况作技术处理。

第十一条在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文书与原件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由案件主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区(县)司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即时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文书公开后,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公开情形,或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应自发现或者裁判文书生效后即时予以撤回。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告知书》确定的意见反馈期限内未反馈意见,但在期限届满后要求不予公开的,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行政复议文书可予以撤回。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十四条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文书网上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71日起施行。

       市政办发[2021]24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