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6日
西安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9〕37号)精神,统筹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按照城区加快发展、远郊统筹发展、农村跟进发展的工作思路,实现“一年试点、两年提升、三年优化”的工作目标,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多方面照护服务。
2020年,建成50个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机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分别建成3—5个试点机构,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分别建成2—3个试点机构,蓝田县、周至县分别建成1个试点机构,各开发区分别建成2—4个试点机构。
2021年,创建50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星级示范机构。同时,加大普惠制照护机构建设,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区分别建成1个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2022年,建成150个婴幼儿照护服务星级示范机构。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高新区分别建成2个以上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机构,其他区县、开发区至少建成1个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机构。
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完善,婴幼儿早期发展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家长和看护人员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95%以上,伤、残、病等重点幼儿接受照护指导率达98%以上。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全省领先,多元化、多样化、全覆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健全,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工作任务
(一)完善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开展健康知识宣传,采取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开展育婴培训,指导家长做好新生儿喂养、护理和疾病预防,提高家庭养育照护能力。(责任单位: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
2.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指导,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预防接种、体格检查、生长发育评估、健康教育、咨询指导等方面服务。重点为3岁以下残疾儿和三胞胎及以上家庭提供不少于8次的健康检查和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建立多层次、多元化、多样化的照护服务供给体系
3.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通过提供免费使用公租房、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手段,支持普惠制托育服务发展。根据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社区幼儿园建设规划,新建小区在幼儿园设置时增加3岁以下托班;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在2022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积极挖掘社区资源开展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5.引导和支持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等带头为职工单独或联合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方便有需求的群众兼顾工作和婴幼儿照料,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适当开放。鼓励与中央、省属企业合作,发挥企业优势资源开展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6.引导社会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品牌连锁机构承接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在偏远农村及贫困地区,探索建立专职、兼职婴幼儿照护指导员队伍,充分发挥计生协作用,将婴幼儿照护和科学养育的理念、知识、服务送进家庭,补齐农村地区优生优育服务短板。(责任单位:市计生协)
(三)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综合管理
8.各区县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是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统筹负责本区域内各种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合理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方案、管理办法或细则。(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开办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注册登记并及时向所在地区(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10.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指导,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全面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11.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逐步实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
三、政策支持
(一)全面落实中央、我省关于产假、配偶陪护假、哺乳假的相关政策;落实婴幼儿照护服务土地优先、税费减免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
(二)各级发改部门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扶持。积极争取中央、我省对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预算内投资,并结合我市实际,安排适当配套资金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发展普惠制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普惠制托位,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婴幼儿普惠托班。市级财政按照应补尽补,惠民便民的原则,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参照公办幼儿园运行补助,每生每年给予400元的补助,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各级财政要建立持续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市级财政对人员配备合理、设施设备完善、安全措施到位、综合管理规范、运营良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考核评估达标,给予一次性奖励,示范带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整体推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形成部门合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由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税务、编制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监督、指导、协调工作开展。各部门、各群团、各行业要按照各自职责,规范机构执业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大力推动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群团组织)
(二)加强队伍建设。引导有条件的市属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成立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职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安全管理。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建设、布局等方面要符合消防安全、疾病预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消防、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实施封闭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达不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管理规范(试行)的机构,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处罚或停业。(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市场监管局,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附件:西安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西安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作配合,统筹做好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工作职能
统筹协调推进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研究、制定和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及改革创新重点事项,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各区县、开发区和各部门信息沟通与协作,总结工作经验,推广先进做法。
二、组成人员
召 集 人:徐明非 副市长
副召集人:张峰虎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刘顺智 市卫生健康委主任
成 员: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
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深入研究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有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或提出政策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三、职责分工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性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审批登记。
发改部门负责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工信部门负责落实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
民政部门负责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财政部门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人社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予以职业资格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监管相关工程建设。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使用药品质量进行监管。
税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工会组织负责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共青团组织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妇联组织负责参与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计生协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四、工作规则
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可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专题研究特定事项时,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专家参与。联席会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对各区县、各开发区、相关部门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