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全市旅游安全管理,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序、高效地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西安市旅游形象,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旅行社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陕西省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旅游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发生的较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以及由西安市旅行社组团在市域外或境外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救援第一。在处理旅游突发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2)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多方联动、属地为主的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机制。

(3)依法应对、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应对旅游突发事件的法治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1.5旅游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1.5.1一般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1.5.2较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5.3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5.4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5.5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级),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级)。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由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前方指挥部组成。

2.1指挥机构

当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市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文化和旅游工作副秘书长

市文化旅游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委外办、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文物局、市气象局、市民宗委、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可根据突发事件实际情况,增加有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统筹协调全市旅游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和善后工作;

(3)启动、实施、终止应急响应,发布应急指令;

(4)向市政府和省级相关部门报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按照上级要求发布旅游突发事件处置信息;

(6)批准和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7)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关于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批示和指示。

2.2办事机构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文化旅游局局长兼任。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承担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贯彻落实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和指令;

(3)按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收集汇总分析上报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组织对旅游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提出响应或终止建议;

(6)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宣传和培训;

(7)完成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做好旅游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电、气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做好粮食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信号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教育系统学生旅游的安全预防工作,协调涉及学校学生旅游的组织管理,并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属地公安机关做好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及周边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必要时采取交通管制;配合当地政府开展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旅游突发事件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

市人社局:负责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因工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支付工作。

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景区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处置应急技术支撑;指导区县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置工作,指导地方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环境污染处置。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对受旅游突发事件影响建筑的安全鉴定和应急监测。

市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做好供气、供热保障和垃圾清运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道路交通运力保障。

市水务局:负责汛期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库及河道水情信息,为洪涝灾害处置以及水利工程设施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市文化旅游局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供应保障。

市文化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分析和统计;督促有关单位制定并落实隐患防范和整改措施;督促、指导事后恢复重建工作;协助指导媒体做好旅游预警信息发布,广泛宣传旅游安全知识;承担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对旅游突发事件中受伤人员进行院前急救和转运医疗。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协助市文化旅游局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对与处置工作。

市委外办:负责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外事政策指导及涉外(港澳)协调联络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督促直管企业做好涉及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导旅游经营者做好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隐患整改,参与事故调查并协调开展旅游经营者特种设备的技术鉴定。

市文物局:负责指导、协调文物单位(景点)做好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后续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时提供事发区域气象信息,协助对可能影响应急处置的气象信息进行研判。

市民宗委:负责配合做好涉及民族、宗教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旅游突发事件现场的火灾扑救工作,参与处置除火灾以外的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2.4分级应对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是应对本市行政区域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的主体,指导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对本级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跨市界的一般、较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配合事发地或与其组建联合应急指挥部进行协调处置。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参照市旅游应急指挥部运作模式,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挥、协调及救援工作,并及时将处置情况上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接受市级工作组的指导。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县(开发区)旅游应急指挥部各工作组合并至市级工作组,按照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2.5应急工作机构

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根据现场处置实际需要成立专业处置组、医疗救治组、宣传舆情组、物资保障组、安全稳定组、专业指导组等应急工作组。

(1)专业处置组。由市文化旅游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配合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力量,开展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城管局配合组成,负责组织有关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和转运工作,及时向市旅游应急指挥部通报伤病员医疗救治情况。

(3)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化旅游局配合组成,负责媒体接待、事故信息对外发布、舆情管控及引导工作。

(4)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区县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应急处置与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工作。

(5)安全稳定组。由市公安局负责对事发区域实施现场警戒,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证抢险救援道路畅通。

(6)专业指导组。由市文化旅游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配合,负责应急处置专家的调用工作,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

除以上应急工作组外,还可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实际需要,组建警戒防控组、涉外协调组、交通查控组、环境检测组、气象保障组、信息保障组、人力资源组等其他工作组。

2.6前方指挥部

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成立前方指挥部,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授权任命,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及区县(开发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前方指挥部主要负责现场决策会商,调动相关资源,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现场维护、信息传递和督导检查工作,依据授权及时发布事件信息等。前方指挥部可根据处置需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

2.7市域外应急工作机构

市域外发生旅游突发事件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需要成立市域外应急工作组,工作组组长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指派任命,配合事发地政府做好市域外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8专家组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主要由安全咨询、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方面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9旅游经营者应急机构

全市旅游经营者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特点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旅游经营者主要负责人为应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人员对突发事件进行监测预警,处理涉及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3预防与预警

3.1风险防控

各区县(开发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开展风险信息采集,对本行业领域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评估,建立健全安全风险管控机制和防控体系,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隐患。

旅游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旅游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检验、监测和评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使用;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对直接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经常性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助技能培训,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旅游经营者预见可能发生影响行程、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情况,要及时向旅游者告知相关信息,做好相关解释、劝导、安抚工作。通过优化服务等措施,稳定旅游者情绪,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尽可能避免旅游消费纠纷转化为旅游突发事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旅游经营者加强指导,妥善处理旅游纠纷,尽量避免旅游突发事件发生。

3.2监测与研判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交通、气象、资源规划、应急管理、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建立预警信息通报机制。对各类可能引发旅游突发事件的因素进行研判预测、风险分析,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

各级文化旅游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搜集掌握人员密集场所、高风险项目、特种设备、消防安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气象预警等信息,研判安全形势。当预判可能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风险较大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3预警

3.3.1预警发布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接收与发布旅游预警信息及风险提示。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收到外部预警信息后,立即组织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研判分析,拟定预警发布内容,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进行发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主要发布途径有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短信、各类公共显示屏等;对特殊人群、特殊场所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必要时由各文化娱乐场所、旅行社、旅游景区、星级酒店等旅游经营单位进行告知。

3.3.2预警行动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各类旅游经营者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并适时向本行业、本地区及基层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3.3.3预警解除

当可能造成旅游突发事件的预警情况减弱或消失,或事件危害得以控制,次生、衍生事件的因素消除,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预警信息发布机关参照发布程序对预警进行解除。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的现场人员应当立即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热线电话或其他专用电话报告事件信息,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县(开发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时,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在境外的,旅游团队的领队应当立即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旅行社负责人应当在接到领队报告后1小时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各区县(开发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经营者的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向市文化旅游局报告,并按照要求向本级政府报送。较大及以上旅游突发事件逐级上报至省文化旅游厅。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

(2)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

(3)事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其他有关单位的名称;

(4)事件发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处置情况;

(6)需要支持协助的事项;

(7)报告人姓名、单位及联系电话。

前款所列内容暂时无法确定的,应当先报告已知情况,并及时补报、续报出现的新情况。

4.2先期处置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和属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多种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大,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上级政府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旅游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期间,受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和自救、互救工作,配合旅游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由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和协调。

4.3分级响应

市级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按照Ⅰ级、Ⅱ级、Ⅲ级组织响应。其中,Ⅰ级响应为最高响应级别,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应对;Ⅱ级响应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组织应对;Ⅲ级响应由市文化旅游局组织应对。

4.3.1Ⅲ级响应

4.3.1.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一般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

(2)事发地区县(开发区)可以应对,但需要市级参与协助及指导的情况;

(3)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经会商认为应当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3.1.2启动程序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后,经分析研判,认为需要市级工作组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并上报市旅游应急指挥部。

4.3.1.3响应措施

(1)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掌握现场动态,督导事发地区县(开发区)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处置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2)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协调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开展处置工作;

(3)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究评估事件发展趋势。

4.3.2Ⅱ级响应

4.3.2.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较大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

(2)事发地区县(开发区)应对困难,需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协助处置的情况;

(3)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经会商认为应当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3.2.2启动程序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后,经分析研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副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传达Ⅱ级响应命令。

4.3.2.3响应措施

(1)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文化旅游厅报告,迅速进行指挥调度和联动响应,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调派市级专家和专业应急队伍等赶赴事发地,成立前方指挥部,将事发地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并入前方指挥部,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及属地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2)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召开会商研判会议,对事件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动态综合评估,研究和明确处置方案,同时参与事件处置,最大限度控制事态发展;

(3)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现场情况及发展态势,增调救援力量,加强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及时请求上级部门提供技术、人力、物力支援;

(4)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交通、通信、医疗、电力等部门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事件灾害波及的重大危险区域、重要目标、关键基础设施等的排查和安全处置工作,防范次生、衍生灾害;

(5)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授权做好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6)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4.3.3Ⅰ级响应

4.3.3.1启动条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商研判启动Ⅰ级响应。

(1)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旅游突发事件的情况;

(2)在启动Ⅱ级响应处置后,旅游突发事件事态持续蔓延、危害持续扩大,需要调动更多应急资源和力量的情况;

(3)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经会商认为应当启动Ⅰ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3.3.2启动程序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经分析研判,认为事态有扩大趋势,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响应。Ⅰ级响应启动后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全面组织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4.3.3.3响应措施

在做好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1)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进驻西安市应急指挥大厅。由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全力开展各项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工作。

(2)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及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接受上级工作组的指导。

(3)当旅游突发事件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市政府应及时向省政府提出扩大响应的请求。在省级指挥部的安排下,全力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分类处置程序

4.4.1发生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当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影响到旅游者的人身安全时,随团驾驶员、导游人员、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等与事发地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同时立即向事发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

(2)事发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旅游者、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等发生突发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事故报告后,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为旅游者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文化旅游局。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配合处理有关事宜。

(3)市文化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政府及省文化旅游厅;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4.2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4.4.2.1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程序

(1)在行程中发现旅游者发生疑似传染病疫情时,随团导游人员、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等应立即向事发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服从卫生防疫部门的安排。同时向事发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团队的详细情况。

(2)事发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积极主动配合事发地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旅游者住宿的星级酒店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游客的安抚、解释工作。卫生防疫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旅游者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等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市文化旅游局报告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旅行者经卫生防疫部门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事发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消毒防疫管控工作,并监督相关旅游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防疫措施;同时向旅游者已经过及还需前往地区的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4)发生疫情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确诊报告后,要立即向市文化旅游局报告。市文化旅游局接到报告后,按照旅游的行程路线,在本市范围内督促所经过地区的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同时,及时上报省文化旅游厅,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2.2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1)旅游者在行程中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随团导游人员、旅游景区(点)、星级酒店等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同时向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认真检查旅游者用餐场所,找出毒源,开展处置工作。

(3)事发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市文化旅游局报告的同时,应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积极协助办理有关事宜。市文化旅游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上报省文化旅游厅。

4.4.3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类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4.4.3.1当发生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伤亡事件时,事发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经营者,在积极采取救援措施的基础上,要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团队名称、国籍、性别、护照号码以及在国内外的保险情况,及时逐级上报至省文化旅游厅,由省文化旅游厅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的相关急救组织或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并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事项。

4.4.3.2在大型旅游活动中发生突发事件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护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事发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文化旅游局。

4.4.4属地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4.4.4.1市域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市内组织的旅游团在市域外发生突发事件时,导游人员要及时向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事发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争取救助。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上报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所在地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全力配合事发地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市文化旅游局报告。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区县(开发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派人赶往事发地协助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由市文化旅游局派人赶赴事发地,并请求省文化旅游厅派人赶赴事发地协助、指导救援工作。

4.4.4.2国(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程序

在组织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中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要及时向所属旅行社报告,同时报告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并通过所在国或地区的接待社或旅游机构等相关组织进行救援,接受我国驻所在国或地区使领馆有关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4.5指挥与协调

在发生由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造成的旅游突发事件时,如市政府启动其他应急专项指挥机构开展处置行动,市文化旅游局按照该指挥机构的指挥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4.6应急响应调整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当本级应急力量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可能导致更大社会灾难,或事件影响范围跨本级行政区域的,可及时提请上一级指挥部支援。当上级指挥部接管指挥权时,本级指挥部应根据上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做好处置配合工作。当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适时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7信息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旅游应急指挥部会同市委宣传部负责,市政府新闻办或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组织发布。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初期,属地政府和市文化旅游局应在及时报请市委宣传部或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信息发布工作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应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行动。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微信等方式发布信息,具体要求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4.8响应终止

经研判,确认旅游突发事件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受伤人员得到救治,社会秩序基本平稳,根据“谁启动、谁解除”的原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组织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时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医疗救治、人员安置补偿、现场清理、污染物收集处理、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等。

5.2调查与评估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指定相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对事件进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上报市委、市政府。

旅游经营者和各区县(开发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6应急保障

6.1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6.2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道路交通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畅通和应急救援管制顺利开展。

6.3通信和电力保障

市旅游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保证24小时值守电话畅通。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旅游突发事件的协调联络工作,确保联络畅通。市发改委协调电力部门、市工信局协调各通信运营商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提供通讯和电力保障。

6.4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委建立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和保障体系,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及时派遣医疗救治队伍开展人员救治及现场卫生环境防护工作。

6.5资金保障

各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机制,确保应对旅游突发事件时应急资金的及时拨付使用。

6.6其他保障

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需要,按照市旅游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保障工作,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监督管理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经市政府批准发布后,向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省文化旅游厅。

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抄送市文化旅游局。

全市A级景区、星级酒店及总部在西安市范围内的旅行社应根据市、区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编制修订应急预案,向所在地区县(开发区)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门。

7.2预案修订

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稿)》要求,对本预案实行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化管理,并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7.3预案培训及演练

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预案和旅游安全应急值守的宣传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本预案可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一步评估、完善预案。

7.4奖励与惩处

对在应急指挥与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旅游突发事件:指造成或可能造成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以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管的景区和饭店等单位。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文化旅游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原《西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市政办函[2022]7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