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30日
(联系人:董为民 电话:86517082 13891838872)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应急管理专家队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选聘、管理及专家库的建设与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管理专家是指入选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的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及应急管理综合类等5个基本专业类别分别设置。成立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负责组织专家专业技术研讨、指导应急事件处置工作。
第五条西安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为专家管理单位,市应急办设专家管理组(以下简称管理组),负责专家库日常运行工作,组织遴选专家并做好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级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家库中应急类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家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专家职责:
(一)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二)提供应急领域内专业技术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三)为西安市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和发展建言献策,提供有关决策咨询服务。
第八条专家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权要求进入现场调查、参加相关会议、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情况等;
(二)依据实际情况,有权独立做出处置意见,不受他人的干涉;
(三)对工作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可当场提出批评意见,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四)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补助或劳务报酬。
第九条专家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开展有关工作;
(二)在委托范围之内进行工作,并及时提交相关成果材料;
(三)遵守回避制度,接受委托单位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并报送管理组。
第三章 专家推荐
第十条专家推荐按照基层推荐、专家自荐和管理组推荐三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应急工作技能,具有较为丰富的应急工作实践经验;
(二)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10年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验和较强实际工作能力;
(三)能及时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原则上为不担任党政机关现职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具体从事应急领域工作,其研究成果已取得省级及以上相关行业部门认可的专业人才可优先入选,年龄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专家组成员在符合专家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对应急管理工作有深入研究,有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丰富经验,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强影响力。
第十三条专家的推荐方式:
(一)相关单位依据职能分工并结合西安市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行业实际需要推荐相应专家;
(二)在基本专业类别中视情可分设若干具体专业,原则上具体专业可分别推荐专家3—5人,每个行业部门推荐专家总数不超过10人,其中应包含专家组成员1—3人;
(三)区县(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主要推荐辖区内重点防范领域的应急专家;
(四)在职人员自荐应征得所在单位同意;
(五)管理组综合协调推荐相关专家。
第十四条推(自)荐专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自)荐表》(见附件1);
(二)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
(三)获奖证书、已发表的学术研究成果或被采纳成果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及电子版。
第四章 专家选聘
第十五条市应急办成立市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工作组,设组长1名,组员若干名,负责专家初步遴选工作。
市应急管理专家遴选工作组依据《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自)荐表》进行专家资质审核,统筹专家库专业的合理构建和人员设置,提出专家入库初步名单。
第十六条管理组根据专家入库初步名单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提交市应急办研究审定。
经审定后的拟入库专家信息在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单位、学历、职务职称、申报专业等基本信息,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完成无异议后,市应急办审批确定专家名单。
第十七条专家采用聘用制,由市应急办颁发专家聘书,聘期一般为三年,由管理组按程序办理专家入库手续。
专家组成员由相关部门和管理组推荐形成,专家组组长、副组长由专家组成员选举产生。
第五章 专家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市应急办(管理组)职责:
(一)制定、修订市应急专家库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负责专家的管理工作,并按照市应急办的授权调配专家开展工作;
(三)及时更新专家个人基本信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增补专家;
(四)组织召开专题研讨会和对外交流活动,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和满意度调查;
(五)加强与其他专家库管理机构的交流沟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第十九条专家使用:
(一)专家开展的工作仅限于为使用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不替代和承担其他无关责任;
(二)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选用专家时使用单位需填写《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表》(见附件2),如遇紧急任务,应于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三)使用单位应记录、评价专家工作情况,并及时向市应急办反馈;
(四)专家完成工作后,使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专家相应工作酬劳。
第二十条工作纪律:
(一)专家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制度,保守服务(调查)对象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二)未经管理组许可,不得公开发表或引用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形成的有关调研报告、评估意见、论证方案等内容;
(三)未经批准,不得以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组织各类活动。
第二十一条专家库运行机制:
(一)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开展有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专家推荐部门是行业(领域)专家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对口专业专家的推荐、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应急办备案;
(三)专家库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如遇某行业(领域)开展专项行动、处置突发应急事件等情况,急需相关应急专家提供服务,经市应急办同意可临时增补专家。
第二十二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核实确认后,予以解聘:
(一)无特殊理由,接到紧急通知后拒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或严重违反本办法对专家的有关要求;
(二)因个人工作不负责任,提供不客观或错误的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市应急办指派任务或受邀而不参加相关活动累计2次的,被选用单位评价为不称职累计2次的,一年内无法取得联系累计3次的;
(四)因身体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
第二十三条被解聘专家名单应在西安市应急管理局官网进行公告,由管理组负责专家资格注销手续办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区县(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自)荐表
2.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表
附件1
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推(自)荐表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照片 | |||
民 族 | 籍 贯 | 政治面貌 | ||||
申请专业组 | 申请专业类别 | |||||
学 历 | 所学专业 | |||||
现从事行业 | 手机号码 | |||||
健康状况 | 身份证号 | |||||
在岗情况 | 职 务 | 职 称 | ||||
工作单位 | ||||||
常住地址 | ||||||
工作简历 | ||||||
著作、学术论文情况 | ||||||
奖励表彰情况 | ||||||
相关应急方面工作业绩 | ||||||
推荐单位意见 |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 |||||
个人承诺 | 签 名: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照片”一项为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
2.“学历”一项填写最高学历;
3.“在岗情况”一项选填:在岗或退休;
4.“职务”一项选填: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总工程师或者其他;
5.“职称”一项选填: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未评职称者可以不填;
6.“工作单位”一项如已退休,填写退休前单位名称;
7.“常住地址”一项填写快递可以送达的住址;
8.“著作、学术论文情况”一项请在100字内简要说明;
9.“奖励表彰情况”一项请在100字内概括说明;
10.“相关应急方面工作业绩”一项请主要概括说明参与应急处置与管理方面的业绩;
11.“推荐单位意见”一项请推荐单位加盖正式公章;
12.“个人承诺”一项请从提交信息的真实性,以及遵纪守法、履职尽责、廉洁自律等方面做出承诺。
附件2
西安市应急管理专家使用表
任务时间 | |||
工作任务 | |||
拟请专家及人数 | |||
单位领导意见 | |||
处置结果 | |||
专家任务完成情况及评价 | |||
备 注 | |||
承办人 | 手机号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