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有效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西安高质量发展,推进更高水平法治西安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调解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行政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诉前,有利于畅通矛盾纠纷解决途径、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西安。

二、深刻把握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健全完善行政调解体制机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提升行政调解工作水平,切实化解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依法调解,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创新发展。

(三)工作目标。健全由各级政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建立完善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和行政调解工作联动机制。畅通行政调解渠道,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三调”联动,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

三、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职责

(一)认真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职能作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和受理举报投诉时,在日常监管和执法过程中,对属于行政调解范围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并依法受理调解申请;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引导其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

(二)依法调解民事纠纷。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居间协调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发生的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民事纠纷。依法可以调解的治安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公安机关开展调解;土地、山林、矿产、滩涂、内陆水域等自然资源经营、承包、流转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分别由资源规划、林业、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开展调解;环境污染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调解;社会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由人社部门开展调解;与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相关的消费争议以及产品质量、知识产权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调解;医疗事故赔偿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卫生健康部门开展调解;其他依法可以调解的民事纠纷,由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开展调解。

(三)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办理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开展调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参与诉讼的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信访时提出解决的事项中涉及行政争议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开展调解;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提请解决的其他行政争议,由承办单位开展调解。

四、健全规范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各职能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行政调解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并依照《西安市行政程序规定》和本意见的相关要求,规范本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流程,并在门户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示,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

(一)行政调解的申请和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职能部门依职权启动,但均须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矛盾纠纷涉及第三人的还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恢复原处理程序。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且符合受理条件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启动调解工作;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矛盾纠纷的调查和调解。职能部门可以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并运用说服教育、协调疏导等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调解听证等时机,积极宣讲有关政策法规,分析利害关系,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和解。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要注意调解艺术和方法,彰显行政调解工作的人性化。

(三)调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行政调解达成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书面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经职能部门认可和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当事人各执一份,职能部门留存一份备案。对达成调解协议的争议事项,职能部门应当对各方履行调解协议情况进行回访,督促调解协议的实现,巩固行政调解成果。

(四)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处理。行政调解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解结案。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生效之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职能部门应当终结调解,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在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让步、妥协而认可的事实,非经当事人同意,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处理程序中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建设。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组织建设,确定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机构。公安、人社、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行政调解室、接待室,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职能部门要配齐配强专(兼)职行政调解工作人员,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养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建立行政调解员信息库,公示行政调解员名单,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律师等参与行政调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围绕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础知识、基本素质、基本能力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政调解工作人员对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风险隐患的预判与管控能力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和规划,对本地区的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司法行政部门要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发挥牵头作用,负责做好本地区行政调解工作的协调指导、信息交流和监督考核等工作,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落实工作责任。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发挥行政调解主体责任,增强服务意识,履行好与本机关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调解职能,减少当事人的程序性负担,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各职能部门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台账,对调解案件数据进行汇总,并做好统计报送工作,每半年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行政调解工作数据台账等资料,每年第四季度报送全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五)强化监督考核。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将行政调解工作纳入年度社会治理和平安建设考核与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矛盾纠纷突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或者案件的,要进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政办发[2022]2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