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市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打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攻坚战,补齐我市交通领域短板,做好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对交通运输发展的工作要求,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市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遵循中央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强化区域管理和统筹协调,适度强化市级

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充分发挥区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我市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补齐交通运输领域短板,逐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出行条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础上,我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划分为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履职能力建设等七个方面的市级与区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级承担市级财政事权对应的支出责任;市与区县共同承担市级与区县共同财政事权对应的支出责任;区县承担区县财政事权对应的支出责任。

(一)公路

1.国道。

普通国道:市与区县共同承担除中央、省级职责以外的市域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

2.省道。

省级高速公路:实施主体为市级和区县的省级高速公路,由市和区县共同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职责。

普通省道:市与区县共同承担除省级职责以外的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职责。

3.农村公路。市级负责市域农村公路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等职责。区县按属地原则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和监督评价等相应职责和具体事项的组织实施。

4.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市与区县共同承担除省级职责以外的省级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建设、维护、管理等职责。市级承担区域性农村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等职责。市与区县共同承担区域性农村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的建设、维护、管理、考核检查等职责。

5.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站场。市与区县共同承担除省级职责以外的道路运输管理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与区县共同承担除省级职责以外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市级与城六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按属地原则共同承担区域内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其余区县按属地原则承担道路运输站场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负责行业指导。

6.国省干线收费公路。市级承担除省级职责以外的国省干线收费公路的建设、养护、运营、管理和应急处置等职责。

(二)水路

1.水路运输。市与区县按属地原则承担水路运输除省级职责以外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安全监测、监督评价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负责行业指导。

2.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与区县共同负责水上搜救体系和装备建设的具体执行事项;按属地原则承担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等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级负责行业指导。

(三)铁路

1.干线铁路、省内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与区县参与国家、省级主导的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工作。市与区县共同承担除国家、省级职责以外的市级主导的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及安全监管等职责。

2.路域环境治理。市级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和交通领域涉铁安全隐患整治等具体事项的协调工作。区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和交通领域涉铁安全隐患整治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四)民航

1.运输机场。市与区县共同承担除省级职责以外的区域内运输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机场公安等相应职责。市与区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配套工程项目(含陆侧交通、水、电、气、通信的接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通用机场。市与区县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和配套建设、运营、维护、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五)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市与区县承担除省级职责外的邮政行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等职责,并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市与区县共同承担除省级职责外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等职责,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邮政快递业。市与区县共同承担邮政快递业枢纽(园区)和区县共配中心建设、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推进邮政快递业与电子商务、农业、制造业等行业协同发展的职责,特别是快递进村、进社区的政策支持和管理职责,并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邮政快递业环境污染治理职责和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六)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市与区县共同承担除省级职责以外辖区内运输结构调整的协调职责,负责相应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综合运输枢纽(场站)与集疏运体系。市与区县承担辖区内综合运输枢纽(场站)与集疏运体系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职责,并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公交客运。市级承担城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及长安区)区域内城市公交基本公共服务职责,负责规划、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其他郊区县按照属地原则,承担辖区内城市公交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涉及连接城区的跨区公交由市级与郊区县共同承担相应的公交基本公共服务职责。

4.综合交通应急保障。市与区县共同承担除省级职责以外的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以及跨市应急性运输等职责,并负责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七)履职能力建设

市与区县承担其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调查研究;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及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相关政策和地方标准;路政、运政、航政、海事、邮政等执法职能。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强化督查评估,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措施。要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要将本次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其他重大改革事项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要依据本方案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在本级政府事权之外,对需要增加交通运输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水平,或要求提前实现目标任务而增加的支出,由本级政府承担。各区县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市级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应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完善财政投入机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凡市场或社会能够提供的服务,原则上交由市场或社会力量承担。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市级相关部门和各区县要认真学习领会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相关规定,梳理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结合省级出台的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明确支出标准和补助比例。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市政办发[2022]2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