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9年度政府公报 > 第三期 > 依法行政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2008年度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情况分析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04-20 09:35:24 主题分类:其他
索 引 号:750218682/2009-41508 关 键 字: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  
 

   一、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08年,市政府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135件,其中,受理111件,不予受理24件。在受理的案件中,维持38件,撤销、变更、责令履行36件,驳回20件,终止7件,未审结10件。纠错率占结案总数的36%。
    (二)申请人情况
    在2008年西安市人民政府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95件,占70%;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40件,占30%。与历年类似,公民仍是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主体。
    (三)被申请人情况
    在2008年西安人民政府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市政府的13件,被申请人是市级部门的71件,被申请人是区县人民政府的45件,其他组织6件。

2008年市级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

行政机关 
国土
房管 公路 劳动
民政
公安 安监
案件数量
17
24
2
6
2
4
2
行政机关
交通
地税、药监、农业、教育、卫生、物价、国资、编制、发改委
案件数量
5
1

2008年区县人民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

行政机关

灞桥

户县

蓝田

高陵

长安

新城

未央

雁塔

莲湖

临潼、周至

案件数量

5

4

7

2

12

2

3

5

3

1

    (四)案件的类型

类别
土地
拆迁
房产
劳动
交通
公安
案件数量
54
27
7
6
7
3
类别
民政、安监、林业、国资
教育、物价、卫生、药监、地税、农业
案件数量
2
1

    二、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2008年,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共代理告市政府的行政应诉案件50件。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结果看,已审结的31件,未审结的19件。在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27件,判决撤销的1件,原告撤诉的3件。
    三、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分析
    (一)今年案件数量和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23%,主要原因:一是今年是奥运年,行政机关从维护稳定团结、促进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强化了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加大了矛盾调处和纠纷化解力度;二是由于汶川地震波及西安,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复议案件的申请数量;三是经过近五年来依法行政工作的有效推进,各级行政机关提高了行政执法水平,减少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减少和避免了行政纠纷的发生。
    (二)案件涉及的类型增多。今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涉及土地确权、土地审批、拆迁安置、征地补偿、房产登记、工伤认定、交通行政处罚、山林权属、劳动教养等。其中,土地类案件与往年一样,仍占绝大多数,而拆迁类案件与往年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主要原因是我市加大了城市拆迁改造的力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由于在拆迁过程中没有达成协议,从而引发了纠纷。
    (三)案件的纠错率较去年同期下降了12%,我们分析有以下的原因:一是,灵活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时,除了直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外,还采取了以下两种做法。一种是分别做好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工作,先由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或者改变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再由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机关的主持下,在法律的框架内,申请人、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二是,由于近五年来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和国务院的《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的贯彻落实,行政机关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从而减少了违法行政行为的发生。
    四、行政复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我市的法制机构还不够健全。有的行政机关没有单设法制机构,有的行政机关没有配备足够的法律专业人员,有的行政机关只配备1名专职法制人员,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的要求,明显违反了办案程序规定。法制机构力量薄弱,导致法制机构的作用难以有效发挥,有些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致使个别行政复议机关把行政复议案件推向诉讼或信访程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复议制度优越性的发挥。
    (二)一些行政机关的领导对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其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认真审查就随意作出,致使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大部分案件都是办案人员办结后,拟出法律文书,交到部门领导审查。这些法律文书没有进行经过仔细的讨论研究,没有经过本单位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评估,导致法律文书出现错误。另外,有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较差,针对同一事实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先后多次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对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改正意见不予采纳,导致当事人反复申请行政复议,从而激化了当事人和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市法制局行政复议应诉处)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网友建议  |  网站导航  |  网站旧版 西安市人民政府主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陕ICP备050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