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公报 > 2009年度政府公报 > 第三期 > 文件发布

  〖字体: 〗〖背景色: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04-20 08:50:46 主题分类:其他
索 引 号:750218682/2009-75469 关 键 字:城市管理  
 

市政发〔2008〕120号  2008年12月26日

    《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已经市政府第14届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维护良好的环境秩序和外在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特就建筑物顶部、占道人力资源市场、开墙破窗建店、沙石市场设置、流浪乞讨人员、废旧物资收购等六项城市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城市沿街建筑物楼顶、屋顶、天台、活动平台等设施(以下简称建筑物顶部)的容貌环境管理
    (一)建筑物顶部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市容容貌标准,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自己使用或管理的建筑物顶部纳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维护和保持整洁美观。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建筑物顶部的形式和用途。确需改造的,应当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
    (三)对建筑物顶部进行绿化应当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保持干净整洁,产生的垃圾杂物随扫随收,不得从屋顶扫落。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顶部饲养家禽家畜等动物。不得随意在建筑物顶部堆放物料、垃圾,不得违章搭建棚亭。
    二、占道人力资源市场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非法占用城市道路、桥涵设置人力资源市场,不得影响城市公共秩序和城市容貌。
    (二)各区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应当充分利用闲置场所开设室内人力资源市场,为各类求职人员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满足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周边城市容貌环境的管控,教育劝阻用工方和求职者不在人力资源市场外进行劳务交易。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管理,优质服务,引导各类求职人员在市场内查找用工信息,寻求就业机会。
    (四)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应当加强宣传,引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及个人在合法设立的人力资源市场或者通过合法的中介机构招用人员。
    三、开墙破窗建店管理
    (一)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房屋管理。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貌和使用性质,开墙破窗开设经营店铺。
    (二)未经批准,禁止开墙破窗开设经营店铺。涉及经营餐饮、洗车、五金加工等行业的,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并按规定报审手续,设置排水处理和降噪音设施。居民楼下等特殊区域不得经营餐饮或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以及不得设置机动车洗车点、汽车摩托车修理部、文化娱乐等易产生噪音扰民、污染城市环境的经营项目。
    (三)城管执法部门对正在实施的开墙破窗行为应当查验其审批手续,无审批手续的应当予以制止,并通报规划和房产管理部门查处。
    (四)城管执法部门对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已经开墙破窗开设经营店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原貌。
    四、沙、石、砖、灰等建筑用料(以下简称沙石)市场管理
    (一)沙石市场由市城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公安交管等部门设置。二环路以内不得设置沙石市场,二环路至三环路之间的地域,严格限制审批。市场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交通秩序要求。
    (二)申请开办沙石市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工商等部门批准,取得相关手续。沙石市场因经营场地变更或停办的,应当在7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市城管部门备案。
    (三)沙石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在沙石市场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用料应当采取必要的防尘措施,防止污染环境,维护市场环境的整洁有序。
    五、流浪乞讨人员管理
    (一)凡在城区范围内流浪乞讨的生活无着人员,应当主动向市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不得在党政机关、繁华商业街区、交通要道、各旅游景点、重点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巡查,及时深入现场处理问题,依法维护社会秩序
    (二)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引导、劝离、护送;民政部门救助站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甄别、救助还乡工作;卫生急救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中的伤病人员送往定点医院救治。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西政办字〔2007〕8号文件明确的职责,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三)各级城管执法、公安、民政、卫生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有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时,应当主动对其宣传、教育、引导,并将其护送至西安市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或疑似患有其它危重疾病的,应当及时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往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四)流浪乞讨人员不得尾随纠缠、拦截路人车辆乞讨或者强行乞讨。对以流浪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组织、容留、教唆少年儿童围堵路人、车辆强行乞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各级城管、公安、市民群众护送至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接收、救助,并在核实姓名、住址、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
    (六)建立沿街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召集有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护送劝离工作。
    六、废旧物资收购管理
    (一)凡在本市城区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经营的,应当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取得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再生资源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固体废弃物的收购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城市主要街道、文物园林景点、城市广场等场所禁止流动收购废旧物资。明城墙内不得审批新的收购站点。原审批登记备案的废旧物资回收站点应当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整治达标。经整治未达标或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一律取缔。
    (三)流动回收的废旧物资应当当日送交站点,不得堆集污染环境,影响城市容貌。废旧物资流动收购、运送车辆应当密闭装载,保持车容整洁。
    七、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八、建立城市管理目标考核机制,强化日常监管,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和秩序,有权制止、检举破坏城市容貌和秩序的行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十、本规定自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网友建议  |  网站导航  |  网站旧版 西安市人民政府主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陕ICP备050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