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09〕2号 2008年12月31日
考虑到供暖价格调整给城镇有关人员的生活带来一定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度冬季取暖补贴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1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向有关人员增发2008—2009年冬季取暖补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发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
本次增发冬季取暖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市低保户,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二、增发取暖补贴的标准
2008—2009年度取暖期,城市低保户每户增发100元取暖补贴;机关、事业及企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取暖补贴。取暖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这次增发取暖补贴是为缓解供热价格上调后给城镇有关人员生活带来的影响,属于一次性临时措施。
三、增发取暖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城市低保户的取暖补贴资金,用市级价格调节基金解决。
(二)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取暖补贴由同级财政负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单位自行解决。
(三)企业职工取暖补贴由其所在企业自行解决。企业离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