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09〕4号 2009年1月6日
近期,我市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商业门店在其建筑物外立面或营业场所周边,随意悬挂涉及公益或商业内容的横幅、条幅、布幔等户外宣传物品,严重影响了城市容貌,有损城市品位,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秩序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摘除悬挂类户外宣传物品专项整治活动。
二、现有户外宣传物品必须于2009年1月10日前清理摘除完毕。涉及公益内容的户外宣传物品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涉及商业内容的户外宣传物品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督促。
三、今后,各部门、单位、企业等未经审批不得随意设置户外宣传物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限时设置、及时清理。
四、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未经审批、有碍观瞻、影响城市容貌的户外宣传物品进行及时清理摘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