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09〕20号 2009年1月19日
《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已经西安市人民政府第14届6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办法(暂行)
(2009年1月)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西安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西安经济发展是指在充分尊重信贷自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类金融机构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优化调整信贷结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西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价对象为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在西安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并正常经营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以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评价内容主要为评价对象向注册地在西安辖区的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本外币信贷资金(外币折合人民币计算)和提供的金融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评价奖励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评价指标
本办法按照政策性银行机构和商业性银行机构分设评价指标。陕西省农村信用联社纳入商业性银行机构评价奖励。
(一)政策性银行机构评价指标
1.贷款增长率指标;
2.新增贷款额指标;
3.金融服务满意度指标。
(二)商业性银行机构评价指标
1.贷款增长率指标;
2.新增贷款季度平均额指标;
3.金融服务满意度指标;
4.基本建设贷款增长率指标;
5.工业贷款增长率指标;
6.农业贷款增长率指标;
7.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指标;
8.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指标;
9.上缴地方税收额指标。
第七条 评分标准
(一)政策性银行机构评分标准
1.贷款增长率指标的评分标准:以全市政策性银行机构贷款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的贷款增长率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以百分点数为单位,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则加(减)1分。
2.新增贷款额指标的评分标准:以全市政策性银行机构新增贷款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的新增贷款额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亿元加(减)0.5分。
3.金融服务满意度指标的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
各评价指标折算比率为:贷款增长率指标40%、新增贷款额指标40%、金融服务满意度指标20%。
(二)商业性银行机构评分标准
1.贷款增长率、基本建设贷款增长率、工业贷款增长率、农业贷款增长率、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等五个指标的评分标准:以全市商业性银行机构该指标的平均增长率为基数,各评价对象的增长率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以百分点数为单位,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则加(减)1分。
2.上缴地方税收额指标的评分标准:以全市商业性银行机构中上缴地方税收最高额为基数,得100分。各评价对象得分按照其纳税额与基数的相应比例计算。
3.新增贷款季度平均额指标的评分标准:以全市商业性银行机构新增贷款季度平均额为基数,各评价对象的新增贷款季度平均额达基数得100分。在此基础上,各评价对象每高(低)于基数1亿元加(减)0.5分。
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指标的评分标准:以全市商业性银行机构中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为基数,得100分。各评价对象得分按照其发放贷款额与基数的相应比例计算。
5.金融服务满意度指标的评分标准:根据问卷调查的统计结果评定分值。
各评价指标折算比率为:贷款增长率指标15%、基本建设贷款增长率指标10%、工业贷款增长率指标10%、农业贷款增长率指标10%、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指标10%、上缴地方税收额指标7%、新增贷款季度平均额指标15%、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指标8%、金融服务满意度指标15%。
第八条 评价指标数据口径
对商业性银行机构指标中发生的指标交叉情况,原则上不予重复计算。
评价对象因改制、不良资产剥离等因素引起的期内数据变化,采用可比口径进行计算。
第九条 组织实施
成立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奖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市级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金融办主任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发改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人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等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评价奖励结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评价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评价奖励程序
(一)每年年初,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各评价对象印送评价奖励通知;
(二)各评价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如实填写相关资料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资料审核、计算各评价对象得分、拟定获奖名单,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标准,一并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评价奖励意见经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
市政府对获奖机构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和颁发奖金,并抄送获奖机构的上级主管机构。
根据政策性银行机构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评定“支持西安经济发展突出贡献银行”一名。
根据商业性银行机构的综合得分排名情况,评定一等奖一名(第一名),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最佳银行”;评定二等奖两名(第二、三名), 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优秀银行”; 评定三等奖三名(第四、五、六名), 授予“支持西安经济发展合作银行”。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从市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三条 市政府将对支持西安经济发展力度大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适当提高政府性资金的存放比例(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及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各评价对象报送相关资料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收回所发奖牌及奖金,取消下一年度参评资格,并在全市通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指标计算方法一览表
2.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计分表
附件1:
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指标计算方法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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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 价 指 标 |
单个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
全市评价指标计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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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贷款增长率指标 |
某被评价对象的贷款增长率=(该对象期末贷款余额-该对象期初贷款余额)/该对象期初贷款余额*100% |
全市贷款平均增长率=(∑各被评价对象期末贷款余额-∑各被评价对象期初贷款余额)/∑各被评价对象期初贷款余额*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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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增贷款额指标 |
某被评价对象的新增贷款额=该对象期末贷款余额-该对象期初贷款余额 |
全市新增贷款平均额=∑(各被评价对象的新增贷款额)/全市同类被评价对象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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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增贷款季度平均额指标 |
某被评价对象的新增贷款季度平均额=该对象每季度贷款增加额的加权平均数 |
全市新增贷款季度平均额=∑(各被评价对象的新增贷款季度平均额)/全市同类被评价对象个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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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融服务满意度指标 |
各被评价对象的金融服务满意度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征集,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调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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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基本建设贷款增长率指标 |
某被评价对象的基本建设贷款增长率=(该对象基本建设贷款期末余额-该对象基本建设贷款期初余额)/该对象基本建设贷款期初余额*100% |
全市基本建设贷款平均增长率=(∑各被评价对象基本建设贷款期末余额-∑各被评价对象基本建设贷款期初余额)/∑各被评价对象基本建设贷款期初余额*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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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业贷款增长率指标 |
某被评价对象的工业贷款增长率=(该对象工业贷款期末余额-该对象工业贷款期初余额)/该对象工业贷款期初余额*100% |
全市工业贷款平均增长率=(∑各被评价对象工业贷款期末余额-∑各被评价对象工业贷款期初余额)/∑各被评价对象工业贷款期初余额*100% |
|
7 |
农业贷款增长率指标 |
某被评价对象的农业贷款增长率=(该对象农业贷款期末余额-该对象农业贷款期初余额)/该对象农业贷款期初余额*100% |
全市农业贷款平均增长率=(∑各被评价对象农业贷款期末余额-∑各被评价对象农业贷款期初余额)/∑各被评价对象农业贷款期初余额*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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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指标 |
某被评价对象的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该对象中小企业贷款期末余额-该对象中小企业贷款期初余额)/该对象中小企业贷款期初余额*100% |
全市中小企业贷款平均增长率=(∑各被评价对象中小企业贷款期末余额-∑各被评价对象中小企业贷款期初余额)/∑各被评价对象中小企业贷款期初余额*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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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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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指标 | 某被评价对象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该对象当年所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总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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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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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缴地方税收额指标 | 某被评价对象的上缴地方税收额=该对象当年实际缴纳入库的各类市级及以下税收总额 | |
附件2:
西安市银行类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评价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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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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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机构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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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银行机构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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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得分 |
折算比率 |
实际得分 |
指标得分 |
折算比率 |
实际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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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贷款增长率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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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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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增贷款额指标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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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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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新增贷款季度平均额指标 |
|
— |
|
|
15% |
|
|
4 |
金融服务满意度指标 |
|
20% |
|
|
15% |
|
|
5 |
基本建设贷款增长率指标 |
|
— |
|
|
10% |
|
|
6 |
工业贷款增长率指标 |
|
— |
|
|
10% |
|
|
7 |
农业贷款增长率指标 |
|
— |
|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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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指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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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
|
9 |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额指标 |
|
— |
|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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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上缴地方税收额指标 |
|
— |
|
|
7% |
|
| 总得分 |
1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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