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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07-03 10:21:54 主题分类:其他
索 引 号:750218682/2009-52137 关 键 字:城中村  
 

市政发〔2009〕33号   2009年3月26日

    为进一步搞好我市土地储备工作,节约集约使用土地,有效保护城市后备土地资源,根据《西安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市政发〔2007〕129号)规定,现就城中村改造中土地储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西安市城市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为我市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的主体,负责城中村改造土地储备的资金筹集和土地征收储备等相关工作。
    二、为确保将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之外的土地全部纳入储备,凡列入我市城中村改造计划的村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和浐灞生态区除外),由市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负责吸收土地储备主体参与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和土地储备方案,协调土地储备主体与城中村改造主体签订土地储备框架协议后,下发城中村改造批准文件;由市规划局负责同步办理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和储备土地的规划定点手续,直接为储备土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控制性规划编制审批手续;由市国土局负责同步办理城中村改造用地和储备土地的征收报批手续。
    三、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原则上按照土地级别确定用地面积,一、二级土地为人均65平方米,二级以下土地级别每下降一级,人均用地面积增加3平方米;为节约用地,综合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综合用地要合理选址,综合用地原则上按不低于25%的比例分摊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面积。
    四、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减少基础设施征地环节,理顺投资收益体制,凡基础设施用地占用储备土地的面积超过本幅储备土地面积10%的部分,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应向土地储备主体支付该部分储备土地的储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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