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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朱宏路区域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的通告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09-07-03 10:06:00 主题分类:其他
索 引 号:750218682/2009-36890 关 键 字:城市综合改造  
 

市政告字〔2009〕4号  2009年3月17日

    为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质,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朱宏路区域实施城市综合改造。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朱宏路区域城市综合改造范围:南至北二环、北至绕城高速、东至明光路。西侧边界确定为:朱宏路立交至凤城十路段,用地边界为朱宏路以西约440—460米处;凤城十路至北二环段,用地边界为朱宏路以西至汉城城墙遗址,具体范围以项目规划定点图为准。
    二、朱宏路区域城市综合改造工作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未央区政府组织实施。
    三、综合改造区域整体纳入我市政府土地储备,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征收,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收购。
    四、对于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建筑物、附着物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五、对在综合改造区依法取得土地并正在实施的开发项目,要严格按照综合改造区域规划进行建设。改造区域内已经批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六、综合改造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并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
    七、暂停房屋产权过户,停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工作。
    八、暂停办理该区域范围内一切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综合改造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支持综合改造工作。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刁难综合改造的实施,对于阻碍城市综合改造实施及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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