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发〔2009〕139号 2009年6月9日
为贯彻落实《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旅游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发〔2008〕119号)文件精神,确保主要旅游景区门票半价后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春节黄金周、五一假期和十一黄金周除外)经批准实行门票半价优惠的我市管理的主要旅游景区。实施半价的主要旅游景区的确定须符合国家有关旅游景区范畴的规定,并以市旅游局会商市财政局同意后正式对外公布的名单为准。
二、补贴标准
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各景区第一道门票价格的20%给予补贴,不包括景区内部其他设施收取的门票。
实行淡、旺季不同门票价格的景区应区分淡、旺季原门票价格,即淡季按淡季原门票价格的20%补贴,旺季按旺季原门票价格的20%补贴。
春节黄金周、五一假期和十一黄金周期间因执行门票全价,财政不予补助。
三、补贴资金来源
旅游景区门票半价财政补贴资金按照纳税征管属地原则(景区属事业单位的,按景区地域所在区县原则),对于各开发区管理的景区补贴资金分担比例由市与开发区按照财政体制分配比例确定(其中:曲江新区内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曲江新区按2∶8比例负担,高新区内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高新区按6∶4比例负担,经开区内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经开区按5∶5比例负担);各区县管理的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与区县按9∶1的比例负担;市级管理的景区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负担。
四、补贴方式
补贴资金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按景区管理级次,属区县级景区的,由市财政将本级负担的补贴资金拨付至景区所在区县(开发区)财政局,由区县(开发区)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连同区县负担部分拨付至旅游景区;属市级景区的,市财政将补贴资金直拨至景区。旅游景区收到财政补贴资金按补贴收入处理。
五、补贴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相关旅游景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本景区上季度的相关资料报各区县旅游局,区县旅游局在收到资料后5日内会同区财政部门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报市旅游局,由市旅游局进行汇总再次核实盖章后报市财政局。相关资料包括:
(一)物价部门核定的景区门票(含淡、旺季)执行价格文件复印件(首次上报需提供)。
(二)当季每月的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门票收入栏需区分门票收入与景区内其他收入)。
(三)当季每月门票销售收入统计报表。
(四)春节黄金周、五一假期和十一黄金周期间每天的门票销售统计报表。
(五)单独核算的景区内其他旅游设施门票收入统计表,无法单列的由市财政参照以前年度平均收入确定。
市财政局根据景区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门票收入、测算当季应补贴各景区资金额,并将市财政应负担资金及时拨付至区县财政部门。
六、监督检查
由市财政局联合市旅游局、区县财政及旅游部门对景区门票价格及收入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对景区随意编造扩大门票收入骗取财政资金、优惠期内未严格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半价政策随意提高门票价格等行为一经查实,将一律取消当季补贴资格。
七、其他事项
年度内新增其他批次的半价游景区财政补贴资金发放也按照以上要求办理,并从景区开始执行门票半价之日起计算财政补贴资金的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