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2 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的精神,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为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确认,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组织在行政机关合法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具有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现予以公告。
| 委 托 行 政 机 关 | 受委托组织 | |||
| 名称 | 名称 | 负责人 | 地址 | 电话 |
|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西安国际港务区管理委员会 | 强晓安 | 西安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 6号 | 83591932 |
| 西安市长安区农业局 | 西安市长安区园艺工作站 | 张文学 | 长安区东长安街17号 | 85292723 |
| 西安市长安区农业局 | 西安市长安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 田永红 | 长安区南长安街201-A | 85622271 |
| 西安市长安区农业局 | 西安市长安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 | 白海琪 | 长安区东长安街17号 | 85295007 |
| 西安市长安区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 | 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惠小生 | 长安区韦曲新华街212号 | 85297529 |
在清理整顿行政执法委托组织的基础上,经市文物局和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市政府法制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下列单位行政委托执法和行政处罚资格:
西安市文物局委托西安市钟鼓楼保管所的行政执法资格。
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局委托长安区城镇园林管理所的行政执法资格。
西安市长安区市容局委托长安区建筑垃圾管理所的行政执法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