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告字〔2008〕20号 2008年6月30日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从源头上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我市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V阶段)》(GB17691-2005)和《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4762-2008)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排放标准)。
二、自2008年8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登记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应符合GB18352.3-2005、GB17691-2005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自2010年7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造、销售、登记的重型汽油车,应符合GB14762-2008中的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三、在本市办理新车、外地转入本市的轻型汽车和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以及重型汽油车登记的,应当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不符合前款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四、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新车环保公告,公布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具体车型目录可登陆西安市环保网www.xaepb.gov.cn查询。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六、本通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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